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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1〕163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12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明确社区岗位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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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1〕163

关于明确社区岗位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鼓励从事社区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和增强就业稳定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的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对社区岗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免费培训计划,并对从事社区就业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就业补贴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对未持有家庭服务业相关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正享受社区就业社保和岗位补贴的社区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分期分批免费培训,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关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以发文之日为准,女性年满48周岁、男性年满58周岁的可免培训。有关组织培训工作及培训安排按《关于实施社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促进稳定就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5号)执行。应参加培训对象在2012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相关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2013年11日起,停止享受社区就业社保和岗位补贴。

二、从发文之日起,对新进入社区岗位就业、且未持有相应专项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可先享受社区就业社保和岗位补贴。但应在从业后6个月内参加相应职业能力免费培训,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6个月后未能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停止享受社区就业社保和岗位补贴。

三、推荐社区就业证明到期需续期的,女性年满48周岁、男性年满58周岁的可免培训。其余人员按本文第二点执行。

四、现从事社区就业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券(其中正在从事社区就业的人员,以在职人员身份由其社区就业组织单位代为申领;准备从事社区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区或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从事社区就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免费培训,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对象需求,有针对性的采取灵活多样办班形式,最大限度满足培训对象的需求和提升培训质量。

五、本通知所称的社区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发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上工作的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本通知所称的家庭服务业相关专项能力证书,是指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而取得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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