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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146
  • 文  号: 穗农规字〔2017〕6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3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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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规字〔20176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71128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符合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市农业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采用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效。申报主体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二)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水产养殖面积75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75万元;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225头以上;鸡或鸭存栏1.5万只以上;种鸽存栏7500对以上;肉鹅存栏7500只以上或母鹅存栏1500只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其它类型畜禽年产值达到15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年产值不低于75万元。

    (三)生产经营基础条件方面从事产业符合所在区域发展规划;家庭农场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处置和循环利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路、渠、栏、舍、池塘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具有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工作(服务)场所,各类标识标牌醒目。

(四)生产经营者素质方面。农场主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验,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

    (五)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上墙公示;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和销售台账(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近二年未发生区以上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六)产品质量方面。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标识和包装管理完善,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积极提升品牌知名度,开展商标注册,认证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没有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没有发生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示范带动能力。开展家庭农场的联合与合作或组建农场协会;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核心成员;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产业化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成熟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上一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的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二)《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三) 工商营业执照、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场内固定从业人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文件;

(五)商标注册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经营品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实际提供);

(六)其他证明家庭农场经营能力的材料。如家庭农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生产经营遵循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依实际提供)。

第七条  申报、审核和评定。

(一)申报。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每年一次,由市农业局制定申报方案,组织申报评定,明确评定名额、申报时间要求等内容。家庭农场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检查,经审核同意后,以公文形式向市农业局报送相关材料。

2.市农业局组织5人或7人的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定。

1.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有效、规模适度、基础条件、生产经营者素质、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示范带动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

2.候选名单在“广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局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局对外公告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动态监测。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流程是:

(一)报送基础材料。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市农业局的时间要求将监测评价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表》、《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等。

(二)材料汇总和核查。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现场检查及核查,以公文行文向市农业局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三)组织评价。市农业局评审小组根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评价报告对有关示范家庭农场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抽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监测结果。《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监测评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视为动态监测合格。监测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四章    

第十条  获得“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家庭农场,市本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申报农业机械化生产、农业产业贷款贴息等农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存在以下行为的,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近两年内,发生区以上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导致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等情形。
   
第十二条  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评定的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对因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标准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两年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

     2.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3.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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