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05〕18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今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穗民〔2005〕84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市越秀区等5个区17条街道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市民的欢迎。实践证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十分必要,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下去去,按照《意见》所定计划,2006年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将试点面扩大至市内原老8区的全部街道;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这项工作。为此,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做好养老工作,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养老是养老的基础;依托社区,引入社会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则是养老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因此,根据《意见》精神,2006年要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高度,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2006年在我市上述7个区所有街道、2007年在我市所有区、县级市的街道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意见》的 要求,参照试点区和街道的经验,结合实际落实好本辖区、本部门夸项工作任务。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面向社区全体老年人的全方位的服务。为推广这项工作,在起步阶段,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引导,鼓励和带动其他服务形式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生活困难的老人,包括自理能力差、无子女或子女因客观原因(如子女弱智、残疾等)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三无”老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和处于低保户边缘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老人,以及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退休人员,尤其是高龄老人、孤寡独居老人和因病卧床的老人。对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在市区内居住并已交纳了特殊人员安置费,本人不愿意在养老院终身安置的孤寡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以服务上述老年入为主,切实将党和政府的关心送给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更多的平台和载体。逐步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惠及面,鼓励广大有需求的社区老人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真正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各街道、社区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需求,因地制宜地设置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这是保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发展的关键。一般服务项目由基础性服务和选择性服务两部分组成。基础性服务为每天必到服务,包括日常巡查,探望及必要的医疗.、家政等服务,确保老人居家生活安全;选择性服务为老人自主选择的服务,包括送餐、日托、文化娱乐等服务,旨在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
(三)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抓紧建设“星光平安钟”老人呼援服务系统。越秀区已经试点建设该系统,当老人在家突发疾病、遭遇险情时,只需拨动家中的“星光平安钟”,就可以通过该系统寻求救助和服务。从2006年起,要在全市逐步推行这一做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四)抓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抓紧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制度,统一指导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培训工作。服务人员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获得该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为老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评估,由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派人,对提出购买服务的老人的身体和经济状况进行评估,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后,确定服务时间和内容,组织提供具体服务。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保证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享受到同样的政策优待。二是对服务机构的评估,以促进服务工作规范开展,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标准。此项评估由市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并监督实施;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三是对政府投入资金的绩效评估,确保政府投入的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并体现效益。特别是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最大限度用到老人身上。此项评估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检查监督等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化、体育、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医疗服务、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形成合力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一是按照《意见》要求,2005年至2006年试点期间,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区级财政要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配套经费,并适当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2007年以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计划,确保此项工作持续顺利地开展。二是资助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提出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服务社会化思路,鼓励社会力量组建独立的服务实体,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任务。除财政资金外,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对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资助。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再就业等工作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首先吸纳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要落实再就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优惠政策,实现再就业工作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到互补互助互赢。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曼多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同时降低社区立生服务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要积极引导建立退休人员社区互助服务小组,认真做好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老工人、孤寡、独居、高龄、伤残、特困、重病等“九类人员”的跟踪服务,保证上述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生活安定。
(三)卫生部门要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拓展社区为老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联合建立专业的为老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开展老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要积极开展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的工作,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出诊、社区护理和社区康复等服务,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和指导,提高老年人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向市民政局或市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2005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