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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42
  • 文  号: 穗交运规字〔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4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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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规字〔2023〕2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企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工作。

  二、各企业应当规范驾驶员和车辆对应关系,人车对应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更新。

  三、严禁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不具有从业资格、未经注册的驾驶员营运。对仅配备1名取得《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巡游车服务资格证》”)驾驶员的车辆,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每天营运时间(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时间,包括载客、休息、充电等)不得超过14个小时,并确保车辆不超时营运。营运时间之外,应当对车辆计程与计价设备实施锁定处理。对未配备取得《巡游车服务资格证》驾驶员的车辆,各企业应当将该车辆临时报停,待配备取得《巡游车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后,再申请恢复营运。

  四、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组织对驾驶员法律法规、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并做好考勤登记,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在集中组织的培训教育中未出勤的驾驶员,各企业应当在当月内完成补训工作。

  五、各企业应当配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市内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领驾驶员配合调查。服务投诉被认定为有责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整改。

  六、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质车况监管和车辆监控调度终端监管,按规定开展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每月回场检次数不少于2次。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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