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各公交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2 0 1 3 年 5 月 2 0日
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穗交[2013]292号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指常规公交,下同)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和《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在公交行业合理运行成本基础上模拟核定的基准票价计算的票价收入与实际票价收入及其他财政补贴收入之间的差额,给予公交企业全额补贴的资金。
实际票价收入是指公交行业实际收到的票款收入。
自2011年度即原《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1〕606号)实施当年起,补贴清算涉及的公交行业收入、成本和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均采用当年数据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交委、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市交委负责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公交企业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进行初审;提供资金分配的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对市交委提交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定。
市物价局负责对公交行业运营成本监审及公交行业基准票价的模拟核定。
第五条 公交行业模拟基准票价每年确定一次,程序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市物价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模拟基准票价当年年度公交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客运量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后提交市物价局;
(二)由市物价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和价格成本监审规则,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作为模拟核定公交基准票价的依据;
上述(一)、(二)两项涉及的聘请中介及专业人员等项目经费,在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额度中列支。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物价局核定的公交模拟基准票价和中介机构核定的当年全行业客运量,计算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实际票价收入之间的差额,确定每年公交行业财政补贴金额。公式如下:
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公交模拟基准票价×当年全行业客运量
财政补贴金额=公交模拟基准票价收入-实际票价收入-其他财政补贴收入
第七条 公交模拟基准票价中的利润暂按3%的成本利润率计算,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公交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按我市模拟基准票价当年年度社平工资水平计算,公交行业平均成本按各公交企业的成本加权平均计算。
本办法中的公交模拟基准票价与成本利润率仅作为测算确定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数额的参考,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按“据实核定、责利对等、合理分配”原则,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补贴公交票价优惠的资金缺口;
(二)补贴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车的资金缺口;
(三)对公交企业承担中小巴线路运营、政府应急调度等任务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补贴总额的20%补贴;
(四)剔除上述项目剩余部分的补贴,按各公交企业当年实际客运量所占行业总客运量及各公交企业当年营运有效里程所占行业总营运有效里程的比例实施。
第九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要素相关数据的核定由市交委负责;各要素的具体分配由市交委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委根据上年度公交补贴清算结果并结合公交行业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交委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市交委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确定具体财政补贴分配金额;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季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 “季初预拨”金额按当年预算数的季度平均数确定;“年终清算”金额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市交委审定的当年度客运量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公交企业应配合市交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经市交委、市财政局检查核实或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二)企业综合考评不达标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三)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四)不服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扣减下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
(五)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
(六)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政策的,给予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公交企业因执行本办法遇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单独或商市财政局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1年7月4日发布的《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交〔2011〕60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