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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147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7〕11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楼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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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规字〔2017〕11号

 

穗交规字〔201711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楼巴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州市新型城市化交通发展建设,保障广州市住宅小区楼巴运行安全、规范服务,现将楼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行组织者”)使用中型以上客车(以下简称“楼巴”),为往返住宅小区乘客有偿或无偿提供、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的载客服务,应当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楼巴可由楼巴运行组织者自行购买,或者租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客运包车等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楼巴应使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车辆类型、性能、技术等级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车辆。

三、自行购置车辆及管理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楼巴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楼巴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楼巴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做好楼巴的安全维护,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楼巴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楼巴,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楼巴驾驶员的从业标准应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233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楼巴服务的,应当与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业委会签订楼巴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楼巴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五、楼巴应按照固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及站点停靠,并由楼巴运行组织者在所服务的住宅小区进行公告。楼巴在往返中途停靠站点分别按照只下”“只上模式运作。

六、楼巴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停车场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路段设置停靠站点,站点设置应符合公共交通的方便换乘接驳原则。

七、楼巴开通后需停止运行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当提前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0天。

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楼巴服务,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6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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