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2013〕701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维驾处,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市驾培行业协会,各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对违规的教练员实行记分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维驾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动态管理,推进教练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教练员诚实信用、规范教学,对违规的教练员实行记分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粤交运〔2012〕1254号)和《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穗交〔2013〕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教练员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驾处”)负责全市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录,将其列入教练员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动态管理,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施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惩戒违规行为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实行累计记分制,根据教练员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3分、6分和12分四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2.培训教学过程中对学员言行不文明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对待学员态度粗暴,辱骂学员的;
2.在非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道路或时间进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的;
3.其他违反从业规范但未在本办法中列明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2.本年度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3.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未随车指导的;
4.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搭载与当前教学工作无关人员的;
5.收受、索取学员财物、好处或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7.妨碍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法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8.妨碍或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相关投诉案件的调查或调解工作的;
9.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2.未按要求登记《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同时受聘或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培机构的;
4.为本驾培机构学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有偿机动车驾驶培训或考试服务的;
5.连续两年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6.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的;
7.在培训教学过程中,殴打学员、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8.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9.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10.抗拒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态度恶劣的,甚至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的;
11.酒后从事培训活动的;
12.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第三章 考核及处理措施
第七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依托广州市驾培质量教学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教练员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
第八条 教练员违规行为累计记分制实行动态考核,动态考核周期为一年(从首次进入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时间开始计算),动态考核周期届满并整改合格后消除记分。
第九条 凡教练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违规从业行为,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进入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管理并进行记分(教练员同时有两个以上违规从业行为的,或动态考核周期内先后发生两个以上违规从业行为的,实行累加计分),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教练员记分达到2分的,由所在驾培机构对其训诫谈话。
(二)教练员记分达到3分的,由所在驾培机构对其组织不少于1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三)教练员累计记分达到4分的,整改期限为1个月,并由所在驾培机构对其组织不少于2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四)教练员累计记分达到5分的,整改期限为2个月,并由所在驾培机构对其组织不少于3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
(五)教练员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12分以下的,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并由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驾培协会)对其组织不少于3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以及考核。
(六)教练员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由市驾培协会对其组织不少于5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学安全的继续教育以及考核。
(七)教练员动态考核周期记分实行累计记分制,对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违规从业行为,累计前期记分并按累计分值予以处理。
教练员在整改期间,不得签署《培训记录》,其《岗位登记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存。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实行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信息采集。学员可通过拨打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热线和广州交通服务热线电话“96900”或登录广州交通信息网反映、投诉有关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教练员基本情况、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调查取证。对拟记分的教练员,由各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应当告知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通知该教练员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教练员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全面核实;当事教练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处理告知。对确定记分的教练员,由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向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维驾处。
(四)纳入系统。对经确定实行记分的教练员,由教练员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在广州市驾培质量教学监督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处理。
(五)信息通报。对记分的教练员,由市维驾处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清除违规行为记分。对记分的教练员,在教练员违规行为记分整改期限届满时,由所在驾培机构原许可机关组织对其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维驾处,在违规行为记分整改期间完成整改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维驾处将其记分从违规行为数据档案库中清除,记分清除情况在广州交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记分的教练员,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所在驾培机构应当在违规教练员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送违规教练员整改情况,同时抄送市维驾处。
(二)原许可机关自收到违规教练员整改情况5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报送市维驾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驾培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对违规教练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