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客管处,市各公交企业,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线路管理,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市交委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穗交〔2009〕9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
穗交〔2015〕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以下简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日常管理工作,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负责属地线路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线路投入营运前凭线路开行批复文件及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到客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线路经营协议书签订手续,并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段、停靠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频率、线路配车数、车型、票价等内容。
线路经营许可证件应包含颁发日期、颁发机构、线路编码、经营者、经营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8年。
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不得转让线路经营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线路经营权的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线路开行批复文件要求的时间组织实施。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九条 经营者因各种原因需对线路实施暂停、终止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营者需对暂停的线路恢复行使的,应当书面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营期届满前,经营者如要求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提前六个月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届经营期限内的考评结果,在经营期满三个月前作出是否延续线路经营权的书面决定。
经营者应当凭线路续期批复文件、原线路经营协议书及线路经营许可证到客运管理部门换领新的线路经营协议书及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线路经营或逾期不申请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暂时调整线路经营单位,并依法办理该线路经营权注销手续,通过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单位。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十三条 线路运营期限内,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的运营情况,提出调整线路走向、停靠站点、发车频率、车型等意见。经营者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线路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新开设置,以及涉及线路取消、站点撤销导致公交服务空白等对市民出行影响较大的调整草案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线路调整:
(一)因轨道交通、道路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因举办大型公共活动、重大节日活动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根据线路类型和客流需求制定线路运营服务标准,制订各线路的营运调度计划,并抄送客运管理部门。
线路营运调度计划,包括配车数、高峰期及平峰期的发车间隔、区间车运行计划、首末班车时间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线路经营协议书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