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维驾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7月4日
(联系人:胡伟峰,电话:86010043,传真:86010179)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实施办法
穗交[2013]4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粤交运〔2007〕9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驾处”)、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维修行业协会”)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纪守法指标:企业遵章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现场管理指标:企业形象、环境卫生、车间管理等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厂区环保情况;
(八)加分项目指标:连锁经营、特约维修品牌、汽车救援、信息化管理、行业贡献、获得荣誉、质量认证体系等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纪守法考核占200分、现场管理考核占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加分项目占100分。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的考核评分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一)A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900分及以上,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指标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5%及以上。
(二)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800分及以上,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指标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及以上。
(三)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分及以上,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指标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及以上。
(四)B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指标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
第十条 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三)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逾期拒不改正的;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企业变更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许可的;
(八)实际经营条件低于原许可条件的。
重大恶性服务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交委(市维驾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或XX企业或X级企业”,新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等级即由新的等级取代。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维修行业协会协同配合。考核结果由市维驾处认定。考核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东交通行业专家库中机动车维修技术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二)市、区(县级市)交通系统行业协会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行业专家库以外的市维驾处或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下列时间安排进行:
(一)1月1日至2月28日(29日),企业申报阶段。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交通管理总站组织考核,企业向经营所在地的交通管理总站递交质量信誉档案申请考核。
(二)3月1日至5月31日,审核企业阶段。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按规定组织成立质量信誉考核组,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审核,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当在5月31日前完成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维驾处。
(三)6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和最终评定阶段。市维驾处将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广州交通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维驾处书面申诉或举报。公示结束后,市维驾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复评。复评结束后,市维驾处将全市考核结果上报市交委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以及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当每年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子(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公示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自查自检记录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非责任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描述、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七)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其中档案(一)至(六)项保存期应不少于两年,(七)项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并按照所在地交通管理总站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维驾处和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等多种渠道,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并汇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有关信息,经核实后及时记入维管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
市维修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维驾处和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进行企业信息收集,通过实行企业自律管理,掌握企业日常经营情况;同时加强与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等机构的沟通,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市维驾处在广州市交通信息网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每年于6月30日前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公布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提供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查询服务。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维驾处和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当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具体为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六)。
对新办企业,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信誉考核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印章样式见附件七),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限期整改企业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经复查合格的,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整改合格专用章” (印章样式见附件六)。整改期限后仍不合格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视情予以通报;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行整改或者自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原许可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连续3年考核为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期间变更经营项目的除外)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有评为B级记录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可免现场审核,由原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一、二类机
动车维修企业使用)
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三类汽车维
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
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
5.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6.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
7.新办企业印章样式
8.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整改合格专用章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考核年度:
申请时间: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编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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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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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经营许可号 |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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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志牌号 |
| 开业时间 |
| 原质量信誉等级 (未参加上一年考核的企业此项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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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类别 | 一类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 | 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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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施情况(平方米) | |||||||||||||||||||||||||||||||||||||||||
总面积 |
| 厂房面积 |
| 停车场面积 |
| 接待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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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人数) | |||||||||||||||||||||||||||||||||||||||||
从业人员总数 | 管理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总检验员 | 质量检验员 | 机修技术人员(含轮胎修补工种) |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 钣金维修技术人员 | 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 车身维护技术人员 | LPG/危运维修技术人员 | 业务接待员 | 价格核算员 | 其它从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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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持证: | ||||||||||||||||||||||||||||
维修机具设备情况(台、套、件) | |||||||||||||||||||||||||||||||||||||||||
通用设备 |
| 专用设备 |
| 检测设备 |
| 计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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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手工工具 |
| 外协设备 |
| 其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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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内经营情况(辆次或万元) | |||||||||||||||||||||||||||||||||||||||||
整车大修(辆次) |
| 总成大修(辆次) |
| 二级维护(辆次) |
| 车辆小修(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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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辆次) |
| 救援(辆次) |
| 产值(万元) |
| 利润(万元) |
| 缴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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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 宗,其中工伤事故 宗,火灾事故 宗,用电事故 宗,其他事故 宗;受伤 人,死亡 人,经济损失 元;环保回收废机油 吨,废旧轮胎 条,废旧蓄电池 个。 | |||||||||||||||||||||||||||||||||||||||||
共发生服务质量事件 宗,其中被管理部门通报 宗 | 共接受客户投诉 宗,其中有责投诉 宗,投诉客户满意率 | ||||||||||||||||||||||||||||||||||||||||
企业本地分公司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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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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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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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使用)
企业名称: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企业自评(分) | 考核组初评(分) | 主管部门复评(分) | ||
一、从业人员素质(100分) | 1、从业人员持交通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情况 | (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 20 | 一类企业至少有1名企业管理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总检验员,2名质量检验员;二类企业至少有1名企业管理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总检验员,1名质量检验员。上述人员需持由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人数缺少1人,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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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维修技术人员 | 80 | 一类企业持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30人,二类企业持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15人,少1人扣5分;持从业资格证人数占总人数80%起,每降低5%扣10分,扣完为止;各作业工种齐全,企业需具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等持证上岗人员,缺少1个工种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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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150分) | 1、安全生产制度 | 40 | 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含建立管理架构、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层级分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以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并每年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须公开的制度在相应场地公开悬挂;相关检查表格完备,建立相应的文件档案。 没有与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20分,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扣10分,相关制度不落实缺少一项扣5分,没有公开悬挂每项扣5分,应急预案无备案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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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 30 | 消防器具、安全生产警示标志设置健全,位置恰当,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整有效,缺一项扣5分;未建立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的,扣10分;生产环境不符合生产操作规范的,扣10分;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不符合的扣5分;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未持证上岗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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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事故 | 50 |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扣30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25分/宗;造成人员死亡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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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检查记录齐全 | 30 | 至少每月1次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有相关文档记录,文档记录应有参加人员的签名和会议主题,文档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缺少1次扣5分;消防器具至少每月检查1次,生产设备至少每月检查1次,检查应有相关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签名,缺少一次扣10分;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有相关图文记录,没有演练的扣15分,没有记录的扣10分;至少有2人参加班组长培训并取得有关证明,未参加培训的扣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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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质量(200分) | 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 45 | 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管理制度,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应规定车辆维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与明确相关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扣20分;有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维修技师自检、维修班组间互检和质检员终检的“三级检验”制度,无制度的扣10分,没落实的扣15分,不能提供有关维修车辆技术规范和维修手册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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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返工返修 | 40 | 返工车(内部)、返修(外部)管理规范健全,至少一个季度对维修汽车维修返工返修情况进行专项分析,统计车辆的返工率、返修率。没有管理规范的扣30分;没有统计数据的扣20分;完工车出厂保修期内返修率高于3%的,每增加1%的,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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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跟踪服务管理 | 30 | 制定质量跟踪服务制度;由专人负责车辆维修质量跟踪;跟踪记录健全;对车主的反馈意见有处理结果。有一项不符合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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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配件 | (1)采购登记 | 10 | 采购的配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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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件处理 | 10 |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按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处理的,扣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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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件明示 | 5 |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标识的,扣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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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证 | 30 | 未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履行质量保证期责任的,扣10分每/辆次,未公示质量保证期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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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厂合格证 | 30 | 未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扣30分;签发虚假出厂合格证的,扣30分,情节严重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得评为AA级及以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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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质量(200分)
| 1、服务公示 | 20 | 未公示服务人员架构、主要岗位人员简介、服务流程、工时价目、服务监督电话(包括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投诉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的,扣5分/项。未公示经营许可证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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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透明度 | 25 |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维修单据没有车主签名确认或没有车主确认记录的,扣10分/辆次;新配件的领用、安装以及旧配件处理没有登记的扣10分;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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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户满意度 | 30 | 设置用户满意度收集箱,没有的收集用户意见的扣30分,用户满意度反馈数量应在维修数量的70%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用户满意度从100%起,每降低1%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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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质量投诉 | 60 | 有专人处理客户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情况有书面记录,没有专人负责的扣10分,没有投诉处理记录的扣30分;有责投诉扣30分/起;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扣6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得评AA级及以上等级;不配合、阻挠管理部门调解、调查的,扣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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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质量事件 | 40 | 发生重大以上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4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得评为AA级及以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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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户休息设施 | 25 | 企业应设有应设有顾客接待(含顾客休息)区域,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客户休息室配备空调,有沙发、茶几,提供茶水,有报刊杂志;,缺少一项设施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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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纪守法(150分) | 1、按规定制作并悬挂标志牌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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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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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 10 | 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应注明实施日期,没有公示的扣10分,没有注明实施日期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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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情况 | 2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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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使用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 10 | 结算清单应列明工时费用、材料型号及费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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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10 | 按时报送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有迟报的扣5分/次,不报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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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伪造、倒卖、转借或非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 | 20 | 违反有关规定的,扣2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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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订维修合同按技术规范维修作业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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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非法转让、出租维修许可证行为 | 20 | 违反的,扣20分且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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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内部资料管理 | 20 | 未有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的,扣5分;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扣15分;无相应维修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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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配合行业行业管理 | 20 | 不依法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的,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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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管理(100分) | 1、按规定制作并悬挂行业统一标识 | 10 | 没有悬挂行业统一标识的扣5分;统一标识规格、颜色不符合标准的扣5分;统一标识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扣5分,统一标识出现污损没有及时更换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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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示证上岗 | 10 | 员工没有佩戴工作证的,扣1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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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卫生 | 10 | 保持门口、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杂物、油迹、积水等必须及时清洁;各类废物、废油等应划定区域存放,堆放整齐定时清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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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间管理 | 40 | 经营场地内各功能区域划线区分清晰,标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处;设备应落实定置管理,标识清楚,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台;设备专人维护、清洁,有维护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台;现场作业工具、配件、废料油污三不落地,不符合要求的扣2/处;现场通道顺畅,无杂物堆放堵塞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处;依法设置消防设备设施,且有专人维护记录,无杂物妨碍消防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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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纪律 | 10 | 车间工人不得在车间抽烟,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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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身清洁区域 | 10 | 洗车区域与其他区域分开,标志标识清晰,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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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停车场 | 10 | 停车场地应符合开业条件要求,设置待修区和竣工区,车位标识标志明晰,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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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保护(100分) | 1、环保制度 | 20 | 制定与企业相适应的环保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没有制度扣20分,没有落实制度的扣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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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设备设施 | 20 | 未使用零件清洗仪器、油水分离回收废油设备、车辆废气收集装置、空调系统制冷剂回收设备等设备的,扣5分/类;其它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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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废物 | 30 | 废水、废油、废气及制冷剂、废蓄电池等有害废物,乱排乱放的,扣20分/项,危险废物回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扣2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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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区环保 | 30 | 通风、吸尘、消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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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分项目(100分) | 1、连锁经营 | 10 | 连锁经营网点超过 3 个网点的,加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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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荣誉称号 | 20 | 单位或个人代表单位考核周期内获得维修方面市、厅级荣誉的,加20分/次;获省、部级荣誉的,加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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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约品牌维修 | 10 | 每获得生产厂家一个特许品牌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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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体系认证 | 10 | 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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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业贡献 | 10 | 积极参与行业工作,在行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有管理部门书面证明的企业,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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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化管理 | 5 | 运用信息化系统对经营各环节进行管理,包括客户信息、车辆维修记录、配件更换情况、服务跟踪、投诉处理等流程管理,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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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救援 | 15 | 建立汽车救援机制、配备设施和人员,具有救援工作记录的加15分;参加全省统一呼号救援网络企业加2分;年度出车达到12次(含)以上,且出车率在70%(含)到80%的加1分,在80%(含)到90%的加2分,在90%(含)以上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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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节能减排 | 20 | 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制定节能降耗计划,每月统计营业额与水、电费用比值以及目标完成情况,制定下月节能降耗的目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人员参加节能减排技术培训。没有建立工作机构的扣10分,没有制定相应计划的扣10分,没有落实节能降耗统计的扣10分,没有组织人员培训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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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三类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
企业名称: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企业自评(分) | 考核组初评(分) | 主管部门复评(分) | |
一、从业人员素质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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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比例 | 100 | 经统一考试合格人数占总人数60%起,每降低10%扣1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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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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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制度 | 60 |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无文件存档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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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 30 |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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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事故 | 60 |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30分/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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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质量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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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体系 | 50 | 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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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配件 | (1)采购登记 | 20 | 采购的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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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件处理 | 20 |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按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处理的,扣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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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件明示 | 20 |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标识的,扣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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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证 40 | 40 | 未按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扣10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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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维修和检测设备 | 50 | 未建立设备保养制度的,扣10分;缺少相应维修和检测设备的,扣10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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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质量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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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公示 | 40 | 未公示服务人员架构、主要岗位人员简介、服务流程、工时价目、服务监督电话(包括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投诉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的,扣5分/项。未公示经营许可证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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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修透明度 | 20 |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10分/辆次;新配件的领用、安装过程没有登记的扣10分;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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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主申诉制度 | 30 | 未建立车主申诉制度的不得分;申诉制度不完善扣10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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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质量投诉 | 60 | 有责投诉扣30分/起;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扣60分/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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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质量事件 | 50 | 发生重大以上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50分/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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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纪守纪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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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制作统一标识、悬挂许可证及标志牌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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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公布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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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情况的 | 20 | 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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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使用工时材料结算清单 | 10 | 结算清单应列明工时费用、材料型号及费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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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10 | 按时报送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资料,有迟报的扣5分/次,不报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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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伪造、倒卖、转借或非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 | 20 | 违反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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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订维修合同按技术规范维修作业 | 10 | 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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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非法转让、出租维修许可证行为 | 20 | 违反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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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内部资料管理 | 20 | 未有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的,扣5分;未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扣15分;生产环境不符合生成操作规范的,扣10分;无相应维修车型维修技术资料的,扣10分;未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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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配合行业管理 | 20 | 不依法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的,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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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管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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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制作并悬挂行业统一标识 | 15 | 没有悬挂行业统一标识的扣5分;统一标识规格、颜色不符合标准的扣1分;统一标识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扣1分,统一标识出现污损没有及时更换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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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示证上岗 | 15 | 员工没有佩戴工作证的,扣0.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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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卫生 | 20 | 保持门口、墙面、地面和工间清洁,杂物、油迹、积水等必须及时清洁;各类废物、废油等应划定区域存放,堆放整齐定时清理,项未达标准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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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间管理 | 30 | 经营场地内各功能区域划线区分清晰,标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处;设备应落实定置管理,标识清楚,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台;设备专人维护、清洁,有维护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台;现场作业工具、配件、废料油污三不落地,不符合要求的扣2/处;现场通道顺畅,无杂物堆放堵塞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处;依法设置消防设备设施,且有专人维护记录,无杂物妨碍消防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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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纪律 | 20 | 车间工人不得在车间抽烟,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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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保护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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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制度 | 10 | 制定与企业相适应的环保制度,有专人负责落实。没有制度扣10分,没有落实制度的扣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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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设施设备 | 30 | 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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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修废物 | 30 | 废水、废油、废气及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扣2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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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内环保 | 30 | 通风、吸尘、消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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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分项目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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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经营 | 20 | 连锁经营超过3个网点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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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 40 | 获得市、厅级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加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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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体系认证 | 20 | 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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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业贡献 | 10 | 积极参与行业工作,在行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并有管理部门书面证明的企业,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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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化管理 | 10 | 运用信息化系统对经营各环节进行管理,包括客户信息、车辆维修记录、配件更换情况、服务跟踪、投诉处理等流程管理,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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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表
企业名称:
考核项目及标准分 | 初评得分 | 比值 | 复核得分 | 比值 | 考核组初评意见: 依据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及有关考核评定规则,该企业被初定为 企业。 考核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一、人员素质(100分) |
| % |
| % | |
二、安全生产(150分) |
| % |
| % | |
三、维修质量(200分) |
| % |
| % | |
四、服务质量(200分) |
| % |
| % | |
五、遵纪守法(200分) |
| % |
| % | |
六、企业形象及现场管理(50分) |
| % |
| % | |
七、环境保护(100分) |
| % |
| % | 区、县级市交通管理总站初评意见: 依据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得分及有关考核评定规则,该企业被初定为 企业。
年 月 日(章) |
八、加分项目(100分) |
| —— |
| —— | |
合计(分) |
| —— |
| —— | |
在质量信誉考核期内或考核过程中企业是否有下列情况 | 有/无 | ||||
1、发生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
2、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
| ||||
3、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的违法行为。 |
| 市维驾处复核意见: 经公示复核,该企业被评为 企业。
年 月 日(章) | |||
4 、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
| ||||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
| ||||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
| ||||
7、变更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许可的。 |
| ||||
8、实际经营条件低于原许可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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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名次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类别 | 人员素质得分 | 安全生产得分 | 维修质量得分 | 服务质量得分 | 企业管理得分 | 环境保护得分 | 加分 得分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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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考核机构负责人: 日期:
附件6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
AAA 广州市考核章(01) |
AA 广州市考核章(01) |
A 广州市考核章(01) |
B 广州市考核章(01) |
说明:
1.外廓尺寸:长30mm,宽12mm;
2.内容:第一行正中刻有“ AAA ”、“ AA”、“A”、“B”其中之一字样,字体为小二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第二行为“XX 市考核章(xx)”字样,字体为小五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其中“ XX ”为设区的地级市名称,“xx”为各区(县)顺序号。
3.各区、县级市编号
市辖区01;荔湾区03;越秀区编号04;天河区编号06;海珠区编号05;白云区编号11;黄埔区编号12;番禺区编号13;萝岗区编号15;南沙区编号16;花都区编号14;增城市编号83;从化市编号84。
附件7
新办企业印章样式
新办企业( 年 月) |
说明:
1.外廓尺寸:长30mm,宽12mm;
2.内容:第一行正中刻有“新办企业”字样,字体为四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第二行为“( 年 月)”字样,字体为四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
附件8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整改合格专用章
整改复查合格 ( 年 月 日) |
说明:
1.外廓尺寸:长50mm,宽16mm;
2.内容:第一行正中刻有“整改复查合格”字样,字体为三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第二行为“( 年 月 日)”字样,字体为四号宋体,字样位置居中。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办、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