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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23
  • 文  号: 穗经贸〔2014〕9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9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9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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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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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贸〔2014〕9

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加大力度培育行业领先企业,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我委制定了《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迳向我委(产业政策处)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4年9月4日

         (联系人:梁夏瑜,电话:83123872) 

穗经贸〔2014〕9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辐射全国的产业发展格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的指导意见》(穗字[2014]2号)的要求,加快认定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内的行业领先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是指在全国细分行业领域内,产品服务质量卓越,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成长潜力、创新能力,并能影响行业规则和标准制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由市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行业领先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行业领先企业评价标准

第四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驻穗央企和省属企业除外。

(二)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成长前景较好,在国际或国内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广州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主导产品必须符合《印发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2011年试行本的通知》(穗经贸[2011]12号)中鼓励与允许发展的产品。

(四)上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来,企业财务状况健康,诚信体系良好,依法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无重大劳资纠纷,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  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本次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行业划分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两大类别分别评定。

(一) 第二产业是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即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二)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即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第六条 评定标准。以广州市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根据市场占有领先化、技术研发高新化、产品服务优质化、成长前景优势化四个行业领先企业的主要特征,分别设置市场影响力、创新能力、产品服务、成长能力4个一级指标,下设有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价格指数发布、有效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强度、标准制定、资本运作、品牌和荣誉、资质和认证、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近三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近三年税收总额增长率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在内的13个二级指标。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突出特征设置相应的加分条件,共同构成行业领先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标准分值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评定方法。本次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采用分行业、多指标、赋权重的方法,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自愿申报和被推荐的企业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填报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各行业协会(商会)。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认定申报书和申报证明材料两部分 (一式四份) 。

(一)《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申报书》(可网上下载表格填写打印并盖章)。

(二)证明材料另行独立装订成册: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最近三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3. 国家级行业协会或权威咨询机构做出的体现企业行业综合排名、主导产品排名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复印件;

4.企业拥有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级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最近三年企业科研投入经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6. 企业若有制定或参与制定、执行相关标准,提供备案登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有效期内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独占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8. 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政府性质量奖项、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9. 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国内外权威机构授予的产品认证证书、其他体系的认证证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各类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10. 企业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监部门出具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的证明材料

11.银行出具的等级或信用证明。

第十条 初审。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签署审核意见,按市经贸委规定时限,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一 专家评审。对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报送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各行业协会(商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经贸委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政府认定。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经贸统一认定为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公示公告。经认定的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将纳入市经贸委重点服务对象,统一在“广州经贸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政策扶持。经认定的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适用于《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的指导意见》(穗字〔2014〕2号)第五条规定的用地支持政策、财税扶持政策、能源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人才保障政策和长效帮扶政策。有关政策指引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行业领先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两年期满后,行业领先企业需申请复核,复核与新认定申报同时进行,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市经贸委复核,对合格的企业予以再认定;对不合格的取消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资格,并按规定退出培育范围,不再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立即取消资格。相应的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2. 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扶持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评价指标体系.docx
附件2广州市行业领先企业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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