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经贸〔2013〕18号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关于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
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委、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环保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质监局
2013年1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