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工信〔2016〕2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6日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安排资金总额的70%。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各区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用于推动银行、再担保、担保、保险、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第九条 补偿资金运用投资扶持、风险分担、风险准备金补助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投资扶持:补偿资金对区级财政、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或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区级财政出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风险分担: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分担补偿,每笔贷款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20%;对中小微企业发行信托、票据、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提供有限担保服务,每笔信托、票据、债券所产生的本金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20%。
(三)风险准备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市工信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补偿资金托管单位,对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提升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一条 以财政资金激励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支持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支持博览会、交流合作、培训活动方式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进行引导。具体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推动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进行市场开拓。
(二)专项资金支持市内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研究单位等开展科研合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服务等。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进行培训和推介,学习和推介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前沿技术,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参展活动和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支出60%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四章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 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首次融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成功率,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和补助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首次直接或间接融资、参与集合融资产品、融资租赁更新设备业务、参与“小升规”工程等给予一定支持。
(一)首次融资补助。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首次发行信托、票据、债券、股票等融资产品或首次进入证券市场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根据融资金额或挂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集合融资补助。对参与以广州市名义发行的集合融资产品的中小微企业,根据融资金额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业务补助。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成长企业补助。对于成功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市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根据每年融资额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小额票据融资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利用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到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融资中心进行贴现或质押融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小升规”工程奖励。对经核定确认的首次实现规模以下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各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开展中外合作、运行监测、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培训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各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事后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6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在3月中旬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申报条件等事项,并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申报,并将申请资料送所在区工信部门,各区工信部门、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聘请中介评审机构。中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向市工信委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根据中介评审机构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研究提出项目计划,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和“广州工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工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市工信委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并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机构及中小微企业须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按照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产财务、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工信部门和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