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港局
广州港口章程
目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二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港口概况
第一条 港口位置
广州港口(以下简称本港)位于华南沿海的珠江入海口(
第二条 港口自然条件
本港地处北回归线之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区,
本港水域受不正规半日混合型潮汐影响,水流动力表现为不规则往复流,平均潮差小于2米。
第三条 港口范围
本港分布在珠江口水域及沿岸的广州市、东莞市等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港口水域
(一)海港水域
海港水域由以下水域边界范围内的珠江干流及相关支流形成的水域组成:
东江口以铁路桥为界;
麻涌河口以四航局预制厂码头与新沙驳船码头连线为界;
淡水河口以北岸转角与南岸河口水闸连线为界;
东莞江口以坭洲头灯桩与华润水泥厂码头连线为界;
仙屋涌口以虎门轮渡码头与虎门电厂码头连线为界;
川鼻河口以沙角码头内侧至亚娘鞋岛的上围角连线为界。
黄岐水道以黄岐沙溪涌口与罗冲涌口的连线为界;
陈村水道以三山口为界。
流溪河以白坭河大桥为界;
石井河以槎龙排洪站为界;
增埗河以狮头围公路桥为界。
以大坦尾引航锚地为界,包括桂山引航检疫防台锚地、三门岛装卸锚地、大坦尾引航锚地及其附近相关水域。南边界具体控制点坐标为:
(二)内河港水域
内河港水域是广州市行政区内海港水域范围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
第五条 港口陆域
(一)海港陆域
海港陆域由内港港区陆域、黄埔港区陆域、新沙港区陆域和南沙港区陆域组成。
由位于西河道、南河道、东河道两岸码头陆域组成。
由位于黄埔鱼珠至东江口沿岸的黄埔老港作业区和黄埔新港作业区组成。
由位于麻涌口至破流水闸沿岸的新沙港作业区组成。
由位于南沙的沙仔岛、小虎岛、龙穴岛沿岸的沙仔岛作业区、小虎作业区、芦湾作业区、南沙作业区组成。
(二)内河港陆域
内河港陆域由广州市行政区内海港范围以外的内河通航水道两岸码头陆域组成。
第六条 港口岸线
本港港口岸线由沿海港口岸线和内河港口岸线组成。
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为沿海港口岸线,其他为内河港口岸线。
第七条 港口码头设施
本港码头设施由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的码头设施组成。
截至2015年年底,本港共有各类码头泊位87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
本港主要专业泊位有:
集装箱专业泊位72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3个),泊位长度10761米,年设计通过能力1291万TEU。
石油化工专业泊位8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3个),泊位长度10051米,年设计通过能力6072万吨。
煤炭专业泊位3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8个),泊位长度3703米,年设计通过能力6413万吨。
粮食专业泊位21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个),泊位长度2353米,年设计通过能力1968万吨。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4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泊位长度769米,年设计通过能力63万辆。
第二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州港务局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州港口、广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广州港港区航道行使管理权,对广州港航道、引航、锚地和通讯调度实行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有海港分局、黄埔分局、内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直属单位有广州港引航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以下简称广州海事局)是本港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的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有黄埔海事处、番禺海事处、内港海事处、沙角海事处、南沙海事处、大桥海事处、新港海事处、新沙海事处、新塘海事处、花都海事处及执法支队。
第十条 国家设在广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广州港口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对各自关区经广州港口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广州海关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番禺海关、南沙海关、驻内港办事处;黄埔海关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保税区海关)、新塘海关、新沙海关。
珠江河道以新造为界,新造上游港区(包括新造)属广州海关管辖,新造下游港区属黄埔海关管辖;北河道以东圃河口为界,以西河面属广州海关管辖,以东河面(包括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东侧的虎门港)属黄埔海关管辖;
(二)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境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及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在本港下设的机构有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黄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番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洲头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塘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广州地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除外)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港下设的分支机构有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沙办事处、新风港办事处和河南港办事处。
第三章 港口公用设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港口公用设施
(一)港口航道
本港航道由出海主航道和其他航道组成。
出海主航道自珠江口桂山锚地至黄埔港区,全长约153公里,包括大濠水道、榕树头水道、伶仃航道、川鼻水道、大虎水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新沙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黄埔航道。其中黄埔港区西基调头区至南沙港区段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3.0米,通航宽度160米;南沙港区至珠江口外隘洲岛西侧天然水深处出海航道底标高为-17.0米,通航宽度243米。
其他航道主要包括西河道、东河道、白沙河、沙贝海、南河道、沥滘航道、东洛围水道、小洲水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三枝香水道、员岗南水道、新造水道、海心岗水道、汾水头水道、铁桩水道、浮莲岗水道、小虎沥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等。
(二)港口锚地
本港现有主要锚地
第十二条 港口公用设施管理
广州港务局负责港区航道、锚地等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在本港海港水域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广州港务局同意。
港区锚地的划分、设置和调整,由广州港务局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资格申请
在本港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广州港务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港口理货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基本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机械、设备、工属具、库场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报告广州港务局。广州港务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广州海事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广州港务局或其位于当地的派出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十六条 锚地作业
有锚地作业资质的港口经营人需利用港区锚地进行港口作业的,应当向调度指挥中心申报锚泊计划,并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十七条 港口客运经营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安全,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具备良好的候船环境、上下船设施、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
客运滚装运输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提供适合滚装运输候船待运的停泊场所、上下船和进出港的专用通道,并保证作业场所照明良好、有关标识齐全清晰。
旅客与滚装运输单元上下船和进出港的通道应当分开。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与签证
船舶进出本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调度管理
(一)船东、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前
(二)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必须服从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安排。未经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出海航道水域,以免危及按计划进出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因候潮、候泊、检修、检验检疫等原因使用港区锚地的,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安排,遇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广州海事局申报: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或者在本港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当向广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引航
(一)引航区域
包括本港水域和广州市行政区水域。
(二)引航申请
下列船舶应当申请引航:
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进港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计划抵港前
出港或移泊船舶,应当在离港前
特殊和大型拖带引航申请须提前
(四)引航候泊锚地
(五)地点确认
在珠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在前项规定的引航候泊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并与广州港引航站保持甚高频联系,确认引航员具体登轮地点及时间。
引航员在本港的登(离)轮水域包括:
名称 |
标识位置 |
水域范围 |
船型限制 |
天气限制 |
广州港、东莞港1号(桂山) |
|
22°09′.00N;113°47′.50E 22°09′.33N;113°48′.00E 22°07′.50N;113°48′.00E 22°07′.50N;113°47′.50E |
中小型船舶 |
风力≤7级;能见度≥1000米 |
广州港、东莞港2号(蜘洲南) |
22°04′.50N 113°51′.00E |
半径1海里 |
大型船舶 |
能见度≥1000 米 |
广州港、东莞港3号(大担尾) |
21°57′.60N 113°59′.10E |
半径2海里 |
超大型船舶 |
能见度≥1000 米 |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广州海事局报告: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二十二条 港口装卸服务
本港从事港口装卸服务的企业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港口理货服务
本港取得港口理货经营资质的企业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计量、丈量、监装、监卸及货损、箱损检定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船舶拖带和水上特种装卸服务
船舶拖带服务企业可以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或护航服务,以及为船舶靠离浮筒提供系解缆服务。
水上特种装卸服务企业可以提供超长重大件货物的水上吊装、绑扎、驳运、海上拖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取得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物料、生活品供应资质的企业,可以
第二十六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现有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龙穴造船基地)、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
第二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可以接收处理的船舶污染物包括:残油、油泥、含油污水、垃圾、化学品洗舱水。
第二十八条 打捞服务
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是海(水)上沉船
拥有大型应急救助与抢险打捞工程船、大功率救助拖轮和半潜驳等各类船舶
广州打捞局局调度室常年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传真:
第二十九条
本港国际、港澳、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承运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国际、港澳或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源客源、船舶装卸、货物中转、船舶补给修理等事项。
第三十条
本港港澳、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代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订舱、货物装卸、提取交付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服务
广州
广州
海上搜救中心
第三十二条 海上救助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是我国南海海上专业救助单位。
拥有各类救助船舶
南海救助局常年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广州港务局依法履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安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自查自检,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制订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确保港口设施安全。(本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名单见附表
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本港水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作业资质。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垃圾,应当向船舶出具垃圾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垃圾接收单证向广州海事局办理垃圾接收证明,并将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垃圾,并每月将船舶垃圾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广州海事局备案。
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八章 港口应急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港口保安事件应急预案、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配备应急队伍、应急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一条
船舶应当制定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船舶在本港发生事故后,船方、港口经营人或知情者应当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等情况和信息立即报告广州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港口救灾防病、紧急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九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禁止与限制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过核定能力和许可范围使用港口设施、设备。
港口理货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理货业务。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本港航道及其附近滩地、岸坡进行不利于航道维护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堆填、挖掘、养殖、种植、构筑建筑物等活动,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不得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广州港务局批准。广州港务局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禁止一切危害本港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未获特别许可,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本港军事禁区及控制区域。
禁止船舶、设施在水下电缆、管线、隧道等专用标志标示的本港水域抛锚(本港出海航道跨河电缆、桥梁和水底管线情况见附表
禁止船舶在各航道转弯处、虎门大桥以内的所有桥梁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禁锚区锚泊。
禁止船舶在本港航道锚泊。紧急情况下确需锚泊的,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本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十七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任何船舶在珠江广州河段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所指生活污水以及任何形式的厨房、厨房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