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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162
  • 文  号: 穗价〔2012〕233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1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物价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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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12〕233号

穗价〔2012〕233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公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级别

全日制

寄宿制

省一级

财政拨款类

865

1115

自收自支类

995

1285

市一级

财政拨款类

650

845

自收自支类

745

970

区一级

财政拨款类

485

635

自收自支类

560

730

未评级

财政拨款类

365

475

自收自支类

420

545

(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包括财政全额核拨的公办幼儿园和财政核补的公办幼儿园。)

 

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16:30。各级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可按月预收,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9: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10元/人·天,其中16:3017:00免收托管费。

(三)校车费。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四、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按实收取生活用品费。

(二)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三)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每学期期末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各县级市区域内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六、各公办幼儿园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到区、县级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

     七、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八、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九、建立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十、为了防止民办幼儿园跟风涨价,各区、县级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并定期公开办园成本。

十一、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2012121日起执行,其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即2012年秋季及以后入园的幼儿)新办法,老生(即2012年秋季以前入园的幼儿)老办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30

  

    联系电话:832288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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