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发改规字〔2017〕7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我市养老机构依照出资来源、登记类型和经营性质分为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
二、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
三、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兴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本市户籍的“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以及符合规定条件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公办养老机构收取的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一)“三无”老人和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五保对象,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足。
(三)其他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费、床位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及护理内容实行分级收费,具体按《公办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表》(附件1)执行。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
2. 床位费按房间内设施、设备条件实行分级收费,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条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表》(附件2)严格核定床位费标准。床位条件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相当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其床位费具体标准可按高于下一档次,低于上一档次的标准酌情确定。
(1)具体申报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核准表》以及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核定程序:公办养老机构准备有关资料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核准表》,分别一式三份,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四)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
四、农村敬老院是指镇政府投资兴办的、主要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收取的护理费、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一)五保对象免费入住农村敬老院,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二)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入住农村敬老院,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与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足。
(三)其他老人入住农村敬老院,护理费、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以收抵支、不营利的原则由养老机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农村敬老院不得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
五、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其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需提前一个月公示。
六、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七、养老机构为满足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或应入住老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所提供的个性化特需服务属于选择性养老服务项目。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制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选择性养老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的意见,并签订书面服务同意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八、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一般按月收取,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按次或按月收取。
九、具备条件开展医疗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医药服务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十、养老机构应当参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书,服务协议书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退款方式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2.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3.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核准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