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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015
  • 文  号: 穗发改社〔2010〕10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1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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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社 201010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

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10年 128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双转移 ”战略决策,把广州建成全省 首善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粤府〔 200697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 200469 )和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粤劳社发〔 2008〕 13)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落实 “富民优先、民生为重 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 “首善之区 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产业和劳动力 “双转移 ,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相关工作。推进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统筹规划优秀外来工入户工作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合理制定优秀外来工入户条件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 )突出技能,优化结构。要根据我市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外来工入户,引导广大外来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我市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 )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 (以下简称 “两个为主 ”)的要求,由各区 (县级市 )政府为主组织实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 )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优秀外来工评比和入户工作

  ( )认真做好优秀外来工评比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为广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工,以及为做好外来工人员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激励和引导广大外来工和社会各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每年评比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 150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50名、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先进集体 25个。

  ( )进一步完善优秀外来工入户广州有关政策

  1.合理确定优秀外来工入户条件。根据本市人口计划,在本市创业或被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从事的工种及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市准入职业 (工种 )目录规定 (见附件 1), 35周岁以下 (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放宽至 40周岁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遵守计划生育规定,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工,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其本人在本市入户;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一方的用人单位申请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户:

  (1)经本市优秀外来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审核,获得本市当年 “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称号,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年的;

  (2)获当年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 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 6名并获得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且职业技能竞赛工种符合本市准入职业 (工种 )目录规定,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年的;

  (3)持有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证书,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年的;

  (4)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所从事的实际岗位 (工种 )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年的;

  (5)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本市技能实操测试后达标,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年,所从事的实际岗位 (工种 )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且符合本市准入职业 (工种 )目录规定的 (见附件 1);

  (6)高中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本市技能实操测试后达标,有本省户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5年,或有外省户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0年,所从事的实际岗位 (工种 )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致,且符合本市准入职业 (工种 )目录规定的 (见附件 1)。

  2.规范外来工入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的用人单位须填写《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 (见附件 2)一式三份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必须加具主管部门意见 ),并携带相关资料 (见附件 3)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或登记证、许可证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并已纳入本市人口计划的优秀外来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签发入户卡。优秀外来工所持有的国家、本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必须在发证机关网上公布并可以查询;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申办人员,从事的实际岗位 (工种 )必须与职业资格证书上的岗位 (工种 )相一致。

  (3)申请入户人员凭《入户卡》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办证大厅 (西湖路 88号 ) 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入户复核和入户卡盖章手续。经核准可入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合法住所。

  三、认真落实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 )进一步完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

  (1)各区 (县级市 )要按照 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的要求,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本区 (县级市 )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与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确保足够学位落实该项政策。

  (2)凡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可为其 6—15周岁 (义务教育阶段,下同 )、有学习能力的同住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3)突出做好优秀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 (县级市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学校要切实解决优秀外来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凡获得广州市及各区 (县级市 )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外来工,其子女可优先申请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其他需缴费标准与本市户籍学生相同。

  (4)切实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要为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对按规定完成 9年义务教育、考试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颁发 9年义务教育证书。

  2.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1)各区 (县级市 )要按照 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情况,预测本区 (县级市 )未来几年学龄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流入和分布情况,结合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做好公办学校建设规划,逐步提高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2)各区 (县级市 )根据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来穗务工就业农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人数、学校数量和承载能力等情况,制订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对来穗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区 (县级市 ),应优先解决夫妻同在本市,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并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的随迁子女享受公办义务教育。具体条件由各区 (县级市 )参照国务院、省、市的文件精神,根据本辖区学位等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3)建立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区(县级市 )政府要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要按照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实际在校生数和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级市 )财力状况,按比例对符合各区规定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予以经费补助。其中,对符合各区 (县级市 )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按市本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对符合各区 (县级市 )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但因学位限制由区 (县级市 )统筹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借读费标准分比例进行补助。分担比例如下:

  萝岗区、南沙区,由市负担20%,区负担 80%;

  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由市负担 40%,区负担 60%

  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增城市,由市负担 60%,区 (县级市 )负担 40%;

  从化市由广州市负担80%,从化市财政负担 20%。

  对符合各区(县级市 )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条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杂费和课本费的补助,按照《广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穗教发〔 200618 )和《印发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 2007〕 32)的规定执行。

  3.加大对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管理力度。

  (1)统筹规划和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分布特点,合理规划民办学校布局;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处理违规办学的行为,保障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2)大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采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改善教育教学设施,优化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把民办学校日常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通过教研培训、教师援助、结对帮扶等方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3)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把好民办学校的开办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在收费、学籍、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行为,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 )协同推进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级市 )政府应按照 两个为主 的要求,建立本区域内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保障公办中小学具备办学所需教职工和正常经费,协调有关部门为携带适龄子女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提供相关证明。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要结合布局调整,多渠道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位,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潜力,提高公办学校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比例;依法审批并规范管理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做好免收书杂费学生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做好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 “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接入端口,查询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在我市暂住登记和居住的年限。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

 

 

   附件: 1 .广州市准入职业 ( 工种 ) 目录

      2 .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

      3 .广州市用人单位申办优秀外来工入户须提交的资料

      4 .来穗务工就业农民申请子女在广州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的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1266895657168.doc
12668956571681.doc
12668956571682.doc
126689565716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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