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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125
  • 文  号: 穗残联函[2010]121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5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失效

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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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2010121

关于印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市残联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商广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524

 

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一)款认定部门中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即依法在政府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盲人按摩机构,是指已领取《广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或者符合广州市对盲人按摩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基层政府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疗机构(含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等。

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员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用人单位安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的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员工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所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员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员工不少于10人(含10人);

(三)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广州地区(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具备适合残疾员工工作的工种、岗位以及设备设施;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一式4份);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税务登记证副本;如属盲人按摩机构的,还需提供广州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医疗按摩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五)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

(六)《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名册》(以下简称《残疾员工名册》),残疾员工的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每位残疾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九)残疾员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十)用人单位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规范。

第六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是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部门。市残联所属的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区(县级市)残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区(县级市)残联应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残疾员工工作的岗位、设备以及无障碍设施等情况。

区(县级市)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颁发《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中应具体列出用人单位总人数、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及比例等基本情况),并在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员工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日)印章;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领取上述证书和证明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

第八条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对符合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认定信息书面报送市国税、地税机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员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根据用工变化情况重新填写《残疾员工名册》(一式5份),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联申请重新认定,有关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确认后,对仍符合资格条件的,保留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注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和《认定证明》,并在次月10日前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后,还需出具“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3份),原用人单位、残疾人、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各存1份。残疾人再次就业时,应把该证明交给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该证明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取得《证书》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或地址,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经所在地区(县级市)残联审查同意,报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 已领取《证书》的用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

每季度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认定证明》。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用人单位上季度是否符合资格进行抽查,并在《认定证明》加具审核意见。

每季度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应将上一季度用人单位的变化情况(包括经审核本季度不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本季度新增加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对用人单位审核的情况函报市国税、地税局。

第十二条 《证书》和《认定证明》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中心负责,结合第四季度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年度残疾员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残疾员工名册》(一式5份),连同《证书》和《认定证明》送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联;区(县级市)残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加具意见后,再报送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在收齐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在证书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应于每年1月份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结果抄送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新安置残疾人员的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请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重新认定,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采用签定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认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应按统一要求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通过就业统计比对残疾人证件和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民政部门提请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核实用人单位安置的人员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持证人员属于本省户籍的,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十八条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查、年检,不得向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将根据实际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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