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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120230003
  • 文  号: 增府规〔2023〕3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9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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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规〔2023〕3号

  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一、我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由东至增江西岸、南至济广高速公路、西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北至广汕公路北绕线合围的闭环范围内;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范围内。

  (二)《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我区设定的禁放区域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禁放图_副本.jp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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