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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320230005
  • 文  号: 增开科创规字〔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8月15日
  • 发布机关: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文件状态: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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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开科创规字〔2023〕1号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8月15日


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1号)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本区科技创新、侨梦苑建设发展、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项目等各类科技活动和项目的财政经费。

  第三条 【遵循原则】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论证、公开透明、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注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 【绩效目标】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绩效目标是: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增强企业创新动力,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提升我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使创新成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

第二章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用途范围】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具体以发布的申报指南及其工作指引或管理细则为准。

  (二)侨梦苑分园区及入驻项目管理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具体以发布的申报指南及其工作指引或管理细则为准。

  (三)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等项目,具体以发布的申报指南及其工作指引或管理细则为准。

  (四)为实施本办法委托各类专业机构提供论证、评审、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以及开展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

  (五)为吸取创新发展知识经验,组织相关科技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到高校、先进地区科技示范点学习培训,开展合作交流等活动。

  (六)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科技支出事项。

  第六条 【补助方式】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资助:

  (一)前资助。即在科技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即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政策性后补助、绩效评价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指通过信贷风险补偿、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的资助方式。

  (四)奖励。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及专利转化等方面为本区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营造氛围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编制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提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和资金的拨付发放手续,并有权对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及批复年度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预算,指导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协助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组织单位一般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共同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申请和评审方式不同,实行“免申即享”和“申报”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免申即享】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且无需评审立项的政策性奖励(补助)等项目,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除“免申即享”的项目外,其他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的征集、立项与支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报。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我区科技发展规划、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工作、区科技创新政策等制定年度增城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出申报通知。企事业单位、机构等按照申报指南的项目类别、条件、申报要求组织材料进行申报。

  (二)审查推荐。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三)审核(评审)。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对通过审查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按需要委托科技服务部门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决策。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审核(评审)结果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进行行政决策,决定拟立项(奖励、补助)名单。

  (五)公示。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将拟立项(奖励、补助)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项目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立项。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共同签订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政策性奖励(补助)项目视情况可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七)拨款。根据部门预算批复,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提供资料和拨款申请材料,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经费或奖励(补助)。拨付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立项项目的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以上且区财政经费支持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实施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成果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更名、合并调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为重大变更事项,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前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确认。

  (二)变更项目参与人员、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确认。项目一般变更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1个月前申请,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可实施项目终止程序。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准备验收申请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不通过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

  (一)项目完成合同书全部目标任务或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任务并有其他突破或成果的,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

  (二)项目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作出评价,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项目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二次验收。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后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项目终止。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欺骗等事实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流程】项目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强制实施。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核实或委托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拟终止的项目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经费处理】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退回结余资金,未拨付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置】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区科技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立项项目情况、政策性奖励(补助)、项目验收结果、终止项目信息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经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其它项目管理】区资助、奖励获得上级科技荣誉或资金的项目,其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开支范围1】对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项目经费管理等参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经济和社会科技专题项目一般项目中属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可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二十六条 【开支范围2】政策性奖励(补助)项目下达的区财政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科研活动需要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费决算】区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验收结题时可不要求第三方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实行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具体金额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进行确定。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已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按照区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区财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申报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对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执行科技创新扶持资金项目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缴回(追回)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5年内申请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履义务】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年度支持累计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从广州市外迁入至增城区行政区域内获得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认定奖励的企业,在申请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重复政策申报原则】同一事项符合本区多个性质或类型相同的资助政策,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资助;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支持创新】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如项目相关申报指南及其工作指引或管理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经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评估后,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后,未验收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可适用本办法。除另有规定外,原办法失效后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项目的申报、管理及验收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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