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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18001
  • 文  号: 增发改规〔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8月13日
  • 发布机关: 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增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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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改规〔20181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增城区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我局制定了《增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8814

                 

 

增城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以及有审批权限但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列举的情况: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第三条  由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各镇街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

举报联系方式: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通信地址:增城区惠民路行政中心4号楼333室;电话:020-82756812;电子邮箱:zccfb82756812@163.com

第五条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镇街应向社会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并将举报奖励办法告知社会公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 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 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 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区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我区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其他区的,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评定和奖励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和区公安分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金额可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 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

  四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经核实确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可视情况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

  对于跨区案件,我区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是其它区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我区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全省或广州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再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附加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可由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会同公安、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对于四级举报可由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会同区公安分局进行评定,确定奖励金额,不受是否立案、判决、行政处罚限制。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四级举报在提供线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统一申报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需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金融局(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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