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府办〔2014〕106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业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转居”后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或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以及以经济联社资产注册成立的代表其进行经济活动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村改制公司)。
第三条 党组织管理关系在我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经济联社和村改制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经济联社是集体经济管理的主体;由经济联社集体资产衍生的其他公司,都必须归属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是辖内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各街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由街党工委副书记直接负责,并在街党政办明确一至二名行政编制人员具体推进。
集体经济组织在街党工委和集体经济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向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报告。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加强指导和帮助,壮大集体经济,促进股民增收。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社区事务管理,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会稳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本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集体经济利益。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对资产、财务的监管、指导和检查,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署,配合做好转制社区范围内的教育、文化、卫生、环卫、“农转居”居民就业、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征兵和安置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制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明确年度发展目标和考核办法,依法依规经营并管理好集体土地、集体物业和其他集体资产,合理规范股份分配和收益分配,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四)集体经济组织对“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必须坚持在“三资”监控交易平台交易的原则,充分体现股东的主体地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为成员提供服务。配合政府加强转制社区范围内的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严控“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工作,尚未纳入市政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六)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发挥作用,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残疾人康园工疗站、应急庇护中心、文化站等公益性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用房。
(七)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逐步从征用土地补偿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它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险费,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股东大会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权设置或股份认购、土地征收、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方案等事项;
(四)选举产生股东代表,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村改制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处置集体资产事宜;
(六)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事项;
(七)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或户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二)有1/10以上的有选举权股东提议,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1/2以上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四)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1/2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转制社区公开场合进行公示5日。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股东代表及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按照“一人一票制”的方式依法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和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集体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审议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和使用;
(七)讨论通过物业出租、重大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项目、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等;
(八)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一般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股东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三)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转制社区公开场合进行公示5日;
(四)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对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五)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成员推荐1名副董事长主持。
1.有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董事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由街道帮助和指导召开。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设立三至七人的董事会和三至五人的监事会,不得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必须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每届5年,在规定的任职期满可连选连任。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户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产生,其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根据审批权限决定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四)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村改制公司聘任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负责人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的其他工作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五)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股东代表或股东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拟定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
(八)拟订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和其他规章制度草案;
(九)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营管理;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会成员出席;有1/3董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包括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有权决定;
(三)董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四)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或决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或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由赞成决议的董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成员有严重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会议纪律。凡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会议中途离席者,不作到会人员计算。与会人员要文明议事,并注意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执行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任免、工作调整、奖惩投诉等问题时应自觉回避。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其产生办法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设一名召集人。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
(一)检查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督促社务和财务及时公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核实集体经济组织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出具审核意见,监事会成员和村改制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共同签字;
(四)有权要求董事会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业务的董事、管理人员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和对某项较大开支的有关当事人作出解释。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有无违反议事规则和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无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六)协助所属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
(七)提议并在必要时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八)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月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二)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三)监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案;
(五)严格会议纪律。凡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会议中途离席者,不作到会人员计算。与会人员要文明议事,并注意保密。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办法中有关董事会成员所承担相应责任和辞职条款适用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可按保底工资加误工补贴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决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一般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决定,重大事项股东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全面贯彻落实民主决策制度。凡不按决策程序违规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要按规章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会成员因违规决策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公布每月、每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应每年3月份前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股东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具体工作要求:
(一)年初公开:3月份前向全体股东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二)每月公开:需每月公开的内容应在次月15日前向全体股东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监事会理财监督结果等;
(三)每季公开:需每季度公开的内容应在本季度结束后下月的15日前向全体股东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医疗、养老、计生保险等;
(四)及时公开:重大经济财务事项、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或主要经营活动的合同,应在未正式决定、签订之前将主要事项公示7日,项目完成后10日内向全体股东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印章管理办法,实行印章双人双管,建立用章申请、审批、登记、存档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专管人员须经董事会集体商议决定,董事长个人不得指定人员或自己保管本经济组织的印章。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转制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在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街纪工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负责对转制社区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使用情况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廉情预警防控,负责搜集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廉情信息,积极推进转制社区廉情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政策把关和审核,确保其章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定期检查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经济组织章程及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检查、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联社社长、董事长辞职、离职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进行。审计结果要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开,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集体经济组织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会计报表和财务相关表格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年度量化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董事会成员向股东代表进行年度述职,并组织股东代表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实行将董事会成员的工资、奖金等与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完成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及民主测评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和董事会等管理人员的薪酬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成员收益分配水平挂钩,党组织书记享受与董事长同等待遇,党组织专职委员享受与董事会成员同等待遇;薪酬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备,具体年度奖励考核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报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备案。
擅自多发滥发奖金补贴(含分股、分红及其他分配)或巧立名目公款消费的,必须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属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由街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区监察局备案;属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建议区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罢免职务;建议罢免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经济联社股东依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召开会议进行罢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街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一)区监察部门对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区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廉情预警防控、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和“三资”监管智能化工作。
(二)区综治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转制社区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立体化建设,协调公安、出租屋管理等有关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推进社区治理。
(三)区民政部门(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协助街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服务,牵头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指导意见,并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街道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监管、财务公开规章制度。协助街道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并指导财务公开、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支持、指导和协助街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帮助集体经济组织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协助、指导街道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争取解决“农转居”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七)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加快集体经济改制后物业产权变更登记,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八)区城市更新改造部门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功能,提升经济效益,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升级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工作。
(九)区公安部门负责对转制社区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清查整治工作,牵头落实社区民警担任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民警专职化、“一区一警”或“一区多警”等制度。
(十)区建设和水务部门协助街道结合转制社区改造的进程,逐步将转制社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加快转制社区改造范围内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十一)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助街道加强对转制社区违法建设的严控和“六乱”的治理整顿,具体分工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和《越秀区城管综合执法中队下放街道管理工作方案》(越办字〔2009〕12号)的规定划分。
(十二)区城市管理部门协助、指导街道加强转制社区的环卫保洁、爱国卫生、燃气管理、垃圾分类等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监管、监督和指导。
(十四)区工商部门协助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街道理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3年1月16日公布的《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越办字〔2013〕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