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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320130225
  • 文  号: 穗天府〔2013〕5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7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7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失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117

穗天府〔20135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1372

 

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监督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财政。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三方联网、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管本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

第九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国库相关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后,定期汇总填具缴款通知书,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财政国库相关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国库相关账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我区申请区级非税收入退库均由执收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交退库申请。具体办法按《关于变更区级非税收入退库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中如遇上级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本办法非税收入中如涉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应及时做出调整,不得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截留在财政专户或其他专户中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印发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2005〕15号)、《关于修改〈天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2008〕68号)文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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