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6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结合本区实际,明确实施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可直接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市认定总部企业等。该类企业可放宽“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的条件限制。
(1)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央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6)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应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7)独角兽企业是指在最新一轮市场投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且未上市的企业(具体以区独角兽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8)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完成境外上市备案并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具体以区金融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9)市认定总部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经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2.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及经济贡献总额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工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②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本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400万元。对外资及港澳台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含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非农业生产企业。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及其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三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申请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给予落户奖励。
(一)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每1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二)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超过2亿元(含)的,奖励300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落户奖的企业,有建设用地需求的,原则上应在满足统计关系条件且符合开工条件的3年内(含3年)达到认定条件并提出申请;没有建设用地需求的,原则上应在满足统计关系条件的3年内(含3年)达到认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五条 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经济贡献总额(应扣除办法实施之日前企业在区内已注册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为奖励计算依据,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二)办法实施之日后从区外迁入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市新增营业收入、产值或经济贡献总额(应扣除办法实施之日前企业在区内已注册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为奖励计算依据,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应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五)对已享受南沙其他产业政策落户奖的企业,后续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不再给予企业总部落户奖,也不再按总部落户奖与南沙其他产业落户奖的差额给予奖励;产业用房补助、并购重组奖、固定资产投资奖等一次性的奖励,参照落户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第一节 经营贡献奖
第六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申报经营贡献奖的首年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次年起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经济贡献95%的奖励;与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经济贡献90%的奖励。
第七条 对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户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与增量部分95%的奖励;与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长的,给予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经济贡献60%的奖励。
第八条 对2017年1月1日前已落户南沙(企业与下属企业未享受过区内经营贡献奖),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前已享受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励的企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认定条件的,以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未增长的,该年度不予奖励。
第九条 对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认定未兑现完毕的总部型企业以及2023年度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总部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产值)和经济贡献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均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产值)或经济贡献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在享受5个年度的总部经营贡献奖励后,如仍在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享受剩余期限的经营贡献奖励扶持。
第十条 对联合区内下属控股企业申报总部认定与经营贡献奖励的企业,下属企业属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落户企业的,计算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时按增量部分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区内下属控股企业注销的,在计算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时,作如下规定:
(一)对下属企业在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当年注销的,在计算总部型企业扶持年度的经济贡献时,扣减下属注销企业所属项目年度上一年度的经济贡献数据;
(二)下属企业在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次年及以后注销的,在计算总部型企业扶持年度的经济贡献时,不扣减下属注销企业所属项目年度上一年度的经济贡献数据;
(三)下属企业因经营不善、上级要求压减下属企业户数等以外情况而注销的,应追缴下属企业归并至总部型企业奖励的扶持资金及相关孳息。
第二节 股权行权奖励
第十二条 总部型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员工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和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最高按照个人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有关股权行权奖励的具体规定,以区内金融、人才等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 产业用房补助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购置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
(一)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厂房等),及向下属控股企业购置的用房。
(三)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置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四)对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及2023年度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符合购置办公用房条件的,应在申请2023年度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总部奖励时申报,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且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租用区内办公用房予以补贴:
(一)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可进驻南沙区重点产业集聚区,并享受最高3年的办公用房免租扶持。
(二)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型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厂房等),及向下属控股企业租赁的用房。
(四)对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限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五)对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认定未兑现完毕的总部型企业以及2023年度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符合租用办公用房条件的,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累计3年的场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如合同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企业在享受办公用房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转)租或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予以租用工业厂房补贴:
(一)对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本部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申请租用工业厂房租金补贴的企业,应未在区内购置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租期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三)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限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工业厂房(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予以租用仓储用房补贴:
(一)对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本部在区内租赁仓储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按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申请仓储用房租金补贴的企业,应未在区内购置仓储用房,租期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三)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限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仓储用房(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奖
第十八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
(二)项目应为办法有效期内备案并完工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含关键性技术更新改造),且总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上(不含购买土地房产费用)。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新受让本区工业用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六章 提升能级奖
第二十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首次进入世界500强榜单且全球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二)对首次进入世界1000强榜单、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且全国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奖励。
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三)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全国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四)对首次进入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且全国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五)对首次进入中国零售100强且全国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第七章 并购重组奖
第二十一条 对总部型企业并购控股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有关并购重组奖的具体规定,以区内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 对外投资奖
第二十二条 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企业应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
(二)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国家是指截至企业提交申请之日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具体以“中国一带一路网”所公布的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为准。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2个以上“一带一路”境外国家、地区或港澳台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且单个项目实际汇出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四)设立分支机构指扶持年度经国家或省或市(经授权或委托)的任一有权核准或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间为准);境外分支机构应与国内总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五)按照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
第九章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一)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员工,可不限名额办理“南沙人才卡”,并按人才卡享受子女教育及医疗保障服务。
(二)住房保障支持。鼓励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员工居住需求整体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可申请承租人才公寓或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三)交通出行支持。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为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粤港、粤澳两地车牌。为总部企业员工在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签注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相适应。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供应新兴产业园用地。新兴产业园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园区以产业功能为主导,可适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面积。
(五)实施重点协调与服务专员对接机制。区安排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企业服务,将总部型企业项目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开放公共服务资源支持总部型企业应用场景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本实施细则奖励的企业(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总部型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发改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
1.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商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情况后,并将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商各执法部门核查企业(机构)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机构)数据、违法违规情况,提出拟拨付的总部企业奖励方案。其中,股权行权奖励与并购重组奖励由金融部门协助提供。
(三)审定。
发改部门将拟拨付的奖励金额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对相关奖励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策协调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发改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改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完善总部企业管理机制
(一)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发生更名、注册资本变化、注册地址变化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报备。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请总部认定。
(二)对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总部政策扶持;后续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并区内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
(二)对已享受广州市总部政策扶持并落户本区的总部型企业,企业可同时申报市与区的总部政策,对照企业按市总部政策可获得的奖励金额与按区总部政策可获得的所有奖励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市和区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
(四)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对于享受特别贡献奖励扶持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特别贡献奖励扶持或普惠总部政策扶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符合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畴的企业,应配合区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工作。企业应将唯一或主要经营地设立在南沙。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将具体信息报南沙区统计部门备案。企业应在注册登记后及时向南沙区统计部门申请确立统计关系。如因企业主要经营地不在南沙(以上级统计部门认定意见为准)导致统计关系被上级统计部门裁决划转至南沙区外,视为企业违反承诺并可追缴相关奖励。
对于企业与本区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办法实施之日前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以及总部奖励的材料进行核查,提请审议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总部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以及受理总部企业调整报备、因企业重大调整提请的总部重新认定,做好总部企业管理与资格复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确定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发改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行业类别等情况;
金融部门负责企业股权行权奖励、并购重组奖励的核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办理落户、办理人才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协调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住房保障支持;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点协调与服务专员对接。
第三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不少于”、“不低于”、“超过”、“不超过”、“最高”、“低于”、“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条款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另行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新落户及认定、新迁入、新落户的企业”是指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关于新旧总部政策衔接
(一)对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认定未兑现完毕(包括有连续年限)的总部型企业,有关奖励延续兑现实施:
1.经营贡献奖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办公用房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2.企业申请2023年度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总部奖励时,符合购置办公用房条件的,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执行。
(二)办法实施之日前未认定为区总部型企业
1.申请2023年度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总部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执行,包括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提升能级奖。
2.2024年度起,对有连续年限的奖励,经营贡献奖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办公用房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3.若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认定条件,可申报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固定资产投资奖、第八章的对外投资奖。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7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落户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