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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320230004
  • 文  号: 穗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2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2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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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加强粤港澳城市规划领域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更好的参与南沙规划编制、设计研究工作,现就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广州市南沙区执业备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

  (二)取得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的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

  二、执业范围

  经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执业范围包括:

  (一)承接广州市南沙区的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业务。

  (二)承接广州市南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篇章编制(修编)和专题研究业务。

  (三)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与内地取得规划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承接广州市南沙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业务。

  三、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备案条件

  (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2.符合港澳地区法律法规,依法成立,持有港澳企业商业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或机构。其中,香港企业应列入香港发展局公布的《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城市规划领域),且在名单有效期内。

  3.企业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至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视同已在广州市南沙区备案:

  1.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且在备案有效期内。

  2.已取得内地规划资质。

  四、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备案条件

  (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取得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颁发的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证书或澳门土地工务局颁发的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注册证书,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4.服务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或按照本通告已备案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材料至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视同已在广州市南沙区备案:

  1.已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且在备案有效期内。

  2.已通过内地与香港、澳门注册规划师资格互认,且在有效期内。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专业人士,通过电子邮件向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备案申请表及备案所需材料(附件1、2),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企业、个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受理邮箱:gzns_ghzyba@gz.gov.cn

  (二)备案受理。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企业、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内地法定工作日计算,下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初步审核。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初步审核(不含材料补正时间)。初步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初步审核不通过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企业、个人。

  (四)公示公告。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企业、个人,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异议提出者;特别复杂的,核查期限可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备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允许备案,并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备案有效期最长为2年。

  (五)变更备案。若备案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备案个人工作单位、执业资格发生变更,需在变更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备案企业、个人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延续备案。备案企业、个人需在执业备案期届满前90个自然日内,按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执业备案期间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七)取消备案。备案企业、个人因注册有效期过期、《香港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动取消备案。备案企业、个人在执业备案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执业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执业备案,且1年内不允许再申请。

  六、权利义务

  (一)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其出图章与内地规划编制机构具有同等效力。

  (二)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在其服务单位参与广州市南沙区城市规划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属香港规划师学会资深会员(Fellow Member)的,享有内地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士待遇。

  (三)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专家、团队或志愿者身份参与广州市南沙区社区设计师工作。

  (四)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单独或与内地规划编制机构合作参与执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附件3)。

  (五)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严守保密规定和从业纪律要求,坚守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工作。

  七、主管部门职责

  南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广州市南沙区备案(含视同备案)并执业的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的监督检查。

  八、通告有效期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通告印发之日前已备案的,参照本通告进行管理。


  

   附件:1. 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执业备案申请表.docx

       2. 港澳籍城市规划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申请表.docx

       3. 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材料清单.docx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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