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农规字〔2020〕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现代农业产业集团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与监测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6日
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推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及《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发展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农函〔2018〕1324)等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以及《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对南沙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和扶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在南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认定南沙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年满18周岁、农场所在地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的拥有南沙区户籍农民(农村社区居民)。
(二)劳动力结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以家庭成员为经营主力。
(三)用地规范。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或租赁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含)以上,且土地剩余经营期限不低于2年,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经济效益。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产品商品率;有主导的经营品种、经营理念;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五)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
1.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等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药材、花卉、种苗培育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应不低于2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
2.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含水生野生动物),水产养殖面积不少于5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
3.畜牧养殖业家庭农场: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存栏225头以上,鸡或鸭存栏1.5万只以上,种鸽存栏7500对以上,肉鹅存栏7500只以上或母鹅存栏1500只以上,以及年产值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畜禽。从事种养结合的,年产值不低于75万元。
(七)环保要求。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要求。
(八)连续三年没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九)家庭农场的名称规范格式为“南沙区+街镇名+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自行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经营者自行向农场所在地的镇(街)农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原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5.从事水产(畜牧)养殖的须提供相关养殖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的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文件、《南沙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合格申请表》、池塘养殖水治理承诺书等)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镇(街)审核。由各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审核认定。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名单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待调处解决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政府的认定意见,进行家庭农场登记,并颁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和牌匾。
(四)家庭农场的认定可常年申请,集中受理。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的申报材料于当年受理,10月30日后上报的申报转入次年受理。
第七条 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认定资格,由区农业农村局收回证书和牌匾,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或采用转包、转租经营方式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获得家庭农场认定资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家庭农场发生场主变更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对区级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评价流程是:
(一)报送基础材料。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按照区农业农村局的时间要求,将相关监测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评分表》、第七条第(一)至(五)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汇总和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将对辖区内已认定的区级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现场检查及核查。
(三)组织评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区级家庭农场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复查,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四)监测结果。《广州市南沙区家庭农场评分表》监测评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视为动态监测合格。监测评分低于60分的,取消南沙区级家庭农场资格。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区直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对家庭农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鼓励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向商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经认定、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区有关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