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建交〔2016〕138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理欠薪专项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农林、港口、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农林、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履行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审批或批准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农林、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和交通、水务、农林、港务、通信建设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具有对建设施工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中工人的工资专用支付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各部门依职能进行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工会可以依法代表或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建筑施工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复核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材料,并在合同备案表中记录帐户信息。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协议可参考《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存储、使用协议书》(附件1)制定。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于政府统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审核拨付资金。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控账户资金划拨至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账户的,应督促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自行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提交上一次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转账证明(分笔支付的,还应提交转账明细)及相关承诺,以确保工人工资按额到账。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商品房预售监控账户资金划拨时,将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合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工资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从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拨付工人工资到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仅用于工人工资支付。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开户资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四)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将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台帐等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留存备查。
(五)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约定比例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建筑施工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存在合法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按上述要求划拨至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时,应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填写《工人工资支付申请表》(附件3)和《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区建筑施工单位工资核算情况表》(附件4),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工人的个人账户。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材料(包括上述附件3、4和银行回单)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建设单位备案。
(六)建筑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社部门反映,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5),向施工地区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人社部门将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单位已清偿拖欠工资的,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施工单位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人社部门可根据总承包单位的公示结果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销户出具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依法处理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及拖欠工程款问题,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以下行为应录入本部门信用平台,可以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市场进行社会公布,进行扣分处理,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建筑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后,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及其他专业项目审批部门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并扣相应诚信分:
1、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
2、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支付到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或未按时支付劳务款项的;
3、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把工人工资划拨到工人的个人账户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依法代扣的除外);
(二)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后,暂停办理该建设单位后续工程的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
1、没有按规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2、没有按照约定拨付工资款致使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开户商业银行应协助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开辟绿色通道,便利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工人个人账户开立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上级主管部门新发布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存储、使用协议书.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