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开工科信〔2017〕15号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17年12月2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 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3)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节 总部落户奖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二)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的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总部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上述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六条 补充说明: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参照本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 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对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八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九条 对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七条执行。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r型企业,包括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在内,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产奖励。
第四节 提升能级奖
第十一条 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发放办公用房补贴。
(一)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补充说明
本节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第三章 落户奖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落户奖励。
(一)企业是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
2.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
3.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以下奖励均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一)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奖励1200万元。
(二)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美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三)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500万元。
第十七条 补充说明
(一)已按本章规定享受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时应扣除本章已享受的奖励。
(二)制造业企业须在投产后当年或次年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须在落户后当年或次年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经营贡献奖。
(一)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幅低于8%(不含8%)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二)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三)年度总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年度新增经济贡献10%予以奖励。
(二)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以此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
第二十条 补充说明
(一)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二)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首年不享受年度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
第五章 提升能级奖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提升能级奖。
(一)南沙区注册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补充说明
政策有效期内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2017年1月1日前企业已获得某一等级资质的,政策有效期内又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政策有效期内再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给予提升能级奖。
第六章 人才奖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s
(二)第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辖区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二十七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才奖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管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
第三十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第七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办公用房补贴。
(一)南沙区注册并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购置或租用南沙区内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用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4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补充说明
(一)对申请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或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年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三)本章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新落户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注册或迁入南沙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2.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立项并完工的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3.项目须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工作。
(二)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第三十五条 申请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方式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立项并完工,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2.项目完工当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
3.项目须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工作;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应用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大数据、增材制造等手段推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其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申请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原企业属于停产、低效或因环保须外迁的制造业企业;
2.原企业与新项目方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共同向区工信部门提出备案,并成立新的公司,该公司为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备案申请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原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3.新成立公司须符合南沙区发改局发布的《南沙新区产业类投资项目准入标准》;
4.项目须在原有地块上进行且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5.项目须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工作;
6.项目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完工,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九章 技改后奖补
第三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技改后奖补资金。
(一)企业申报当年须是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项目须按规定落实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送工作;
(五)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由工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第三十八条 奖励标准
以项目完工前一年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为基数,连续3年按照项目完工下一年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予以奖补。
第三十九条 补充说明
(一)企业获得技改后奖补资金封顶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如超过,省、市、区按等比例核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已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核算方法以一个完工项目进行核算,奖补封顶额为多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有多个已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取应奖补金额最大者为实际奖补金额,奖补封顶额以多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核算企业新增税收时,以企业按税款所属期计算的入库数(直接税收)为准,对于企业税收出现负数(当年退税额大于应缴纳额)的情况,在核算奖补金额时,按“无需企业退还奖励金”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企业税收出现负数时不给予企业奖励,并在第二年计算企业新增经济贡献时对上一年度贡献按零基数计算。
(四)项目完工时间以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认定的完工时间为准。项目完工前一年税收情况一经确定,不再变更,连续三年以此为基数核算奖补金额。
(五)项目完工评价程序参照《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
第四十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产业联动发展奖。
(一)买卖双方须是区内制造业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
(二)产品及服务须是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购买(购买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产品总金额的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
(三)买方购买产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累计金额(购买产品金额以提供发票信息为准)达到1000万元以上;
2.非首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累计金额须比上一次购买金额有所增加。
第四十一条 奖励标准
给予买方企业当年累计购买产品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章 资金配套
第四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资金配套奖。
(一)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制造业企业。
(二)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门的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获得省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得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补充说明
(一)获得扶持时间以工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工信部门资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资金予以奖励。
(二)获得股权投资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类)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资金配套扶持。
第十二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申请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企业统一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在政策兑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明确申报我区其他扶持资金的情况。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和标准化收件清单的要求,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初步奖补方案。
(三)审定。
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改局、投促局、工科信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规划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十六条 申请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验资报告;
3.世界1000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第四十七条 申请非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制造业与建筑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清晰列明企业年度总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和省内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第四十八条 申请非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提升能级奖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证明材料;
3.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第四十九条 申请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证明材料;
3.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5.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仅租用办公用房提供);
6.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仅购置办公用房提供);
7.场地说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第五十条 申请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新落户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
2.投资协议、承诺书;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
(4)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环评批复;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要附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6)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已在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固定投资数据的企业,提供填报有工业投资的网页截图;采用纸质报表报送的企业,附上报表扫描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二)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方式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
2.投资协议、承诺书;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5)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已在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固定投资数据的企业,提供填报有工业投资的网页截图;采用纸质报表报送的企业,附上报表扫描件);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附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7)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清晰列明企业年度总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
(三)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请表》;
2.投资协议、承诺书;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新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3)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已在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固定投资数据的企业,提供填报有工业投资的网页截图;采用纸质报表报送的企业,附上报表扫描件);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附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5)企业近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清晰列明企业年度总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
(6)验资报告;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8)向区工科信局提出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申请工业企业技改后奖补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工业企业技改后奖补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4.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已在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固定投资数据的企业,提供填报有工业投资的网页截图;采用纸质报表报送的企业,附上报表扫描件);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附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6.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清晰列明企业年度总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
7.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评价意见书。
第五十二条 申请制造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制造业企业产业联动发展奖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纳税证明;
3.企业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要清晰列明企业年度总产值及其同比增长情况);
4.累计购买区内制造业企业生产产品的及其附加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产品清单,列明企业、产品及其附加服务信息,包括不限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型号、金额、发票号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申请制造业企业资金配套奖的企业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制造业企业资金配套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承诺书;
(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3.扶持资金收款证明。
第十三章 监督核查
第五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五十五条 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发改局负责原已认定总部企业的总部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对申请总部奖励的材料及奖励金进行核查,以及提请审议总部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公示总部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以及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的总部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受理总部企业调整备案,因企业重大调整提请总部重新认定;人社局负责人才奖的核定;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商务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认定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统计局负责核实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条 对引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中介机构,或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扶持、产业用地和企业上市等方面奖励,按照南沙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技改后奖补等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六十二条 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我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对合并区内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除扶持办法的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其他条款奖励金额累计合计不超过企业或个人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部分不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属于复印件,均须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六十六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