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建〔2014〕504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67号)和市建委《关于加强住宅工程光纤到户施工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4〕2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第1.0.3、1.0.4、1.0.7条、《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第1.0.3条的要求开展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达到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讯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PVC(直径110mm)塑料管道,建设管孔数量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需求,同时考虑住宅区内安防等系统所需孔数。
二、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环节时,须递交相关承诺书(附件1),承诺按规定实施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三、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第3.1.2条要求分工实施(示意图详见附件2: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内容介绍):
1、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或光缆交换箱时,由住宅建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箱或配线柜时,各自负责箱体或机柜的建设;交换局侧的配线模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侧的配线模块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2、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3、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4、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提供。
四、相关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同步建设配套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并满足多家电信运营商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
(2)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3)建设单位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相关设施的设计,并把相关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没有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监理单位须加强对工程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把质量关。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任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相关设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把施工许可审批关,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验收材料,若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七)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1)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关于光纤到户工程的培训,指导各参建单位完成相关设计、审查、施工、验收。
(2)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验收材料,若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特此通知。
附件列表: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局
2014年6月20日
(联系人:雷颖欣,联系电话:3991064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