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人社〔2014〕1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穗财社〔2014〕79号)和《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1473号),切实做好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享受技能晋升培训的补贴对象
(一)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除全日制在校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以下人员(以下统称学员)。
1、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南沙区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2、就业地在南沙区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3、南沙区内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二)培训机构。
符合条件的注册地在南沙区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
(一)自2015年起,每年1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按照附件1的格式和要求提出本年度第一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自2015年起,每年7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附件2的格式和要求提出第二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培训协议签订
(一)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和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先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培训协议(附件3),执行市、区职业培训部门的培训管理制度,接受监督管理。培训协议按照市规范文本签订,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二)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教育培训机构。
(1)在南沙区内登记成立;
(2)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或者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训练中心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
2、企业。
(1)注册地在南沙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合法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参照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标准实地考核);
(3)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4)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业组织。
(1)已在南沙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社会组织资质;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或依托会员单位配备适应实施培训项目需要的教学师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参照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标准实地考核);
(3)组织初级工以上级别的项目培训;
(4)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报和核拨
(一)学员个人申报。
1、符合条件的学员个人自费参加在穗的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且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获得广州市或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关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由本人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补贴指标信息,获取补贴指标。学员已经享受政府补贴项目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指前后两次证书核发日期之间的时间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学员个人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照附件4要求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学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也可由单位集中本单位职工中的学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统一向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每月30日前汇总报区职业培训中心。
(二)培训机构申报。
1、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之日前将其相关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自学员资格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填写补贴信息提交申报系统验证。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职业培训中心。
2、区职业培训中心按照附件5要求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资金核拨。
1、区职业培训中心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汇总学员个人、培训机构补贴申请资料,加具核对意见并签章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文件规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并对享受补贴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补贴对象,并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汇总相关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发补贴资金。学员个人补贴资金核发到本人银行基本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培训机构补贴资金核发到机构单位账户。
南沙区财政局
2014年8月15日
(联系人:黄镜华,联系电话:346890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