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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Z032018005
  • 文  号: 海财发〔2018〕216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 发布机关: 海珠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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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财发〔2018〕216号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现将《广州市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

  海珠区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联系人:刘建、周倩祯,联系电话:31959634、89088516)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海珠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依法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第七条区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合同送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且出资比例相同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评审部门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对所属单位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按照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资金和核拨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园林绿化、市政及河涌管理类的保洁、养护、维护等进行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在概算评审时纳入审核范围,并作为资金控制依据,其中勘察、设计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时需进行结算评审,其他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据实列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类等实报实销项目根据发票据实列支,待决算评审时予以确认即可。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区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五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将部分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合同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预算及结算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确认评审结果;

  (四)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审,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技术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含 3000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估算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统称立项批复文件)或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结果中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以施工图为依据编制概算的项目,不需送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申请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及送审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

  (二)项目主管单位向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 (技术性审査)项目受理表;

  2.项目立项批文资料;

  3.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4.送审资料。

  (三)区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退回补充完善。

  (四)区财政部门核定资金安排情况后下达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15个工作日,结算为25个工作日;

  2.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1亿元(含 1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20个工作日,结算为40个工作日;

  3.送审造价 1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 25个工作日,结算为50个工作日。

  (二)送审资料缺乏无法完成评审初步意见的,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项目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给建设单位。联系函自发出起超过3个月未收到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不合格的,启动退审程序。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四)送审项目自出具初步意见起超过3个月由于相关资料无法补充或评审争议经协调无法达成评审结果的,启动退审程序。退审满2个月后,如造成退审的问题已解决,送审单位可将资料送达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重新办理评审申请。

  (五)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报区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其中,一般性复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项目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中介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项目自出具复核意见起超过20个工作日无法达成评审结果的,启动退审程序。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确有需要超额送审的项目,概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的10% ,主管单位需在评审申请时说明超额送审原因,并附造价分析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只需送概算评审,无需送预算评审的项目,未通过概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对应内容的总价;需要送预算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标或签订合同,预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审定的概算中的对应内容的金额或批复的支出预算金额。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承包发包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项目合同需要追加用款的,在不超过项目工程总预(概)算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不含10%)或即使未超过10%,但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行政部门申请追加工程用款。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工程顺利结算及财政资金的安全,已经完成预算评审但尚未完成结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预算的80%。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向区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条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海珠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财发〔2015〕127号)文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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