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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220170092
  • 文  号: 穗埔府办〔2017〕53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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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办〔2017〕5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1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增加决策透明度,明确决策责任,确保行政决策程序合法,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和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如下事项,应当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决策:

(一)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批准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前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制定或者调整区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四)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确定或者调整行政组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区政府、管委会首长或分管领导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部门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第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按照如下步骤:

(一)调查研究。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拟规定的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的依据,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本区区情和现实实际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部门应当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三)风险评估。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视决策需要,还可以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的实施参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穗府办〔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专家的书面咨询意见不应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阐述,应当注重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实证分析等。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稿征求区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起草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制作意见汇总表。

(六)公众参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民意调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本部门审定。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以及公众意见修改形成决策送审稿,并经本部门领导会议审定。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经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配合牵头部门协助起草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牵头起草部门的部署或工作分工,做好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如下步骤:

(一)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意。起草部门在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应当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意。未经审定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开该决策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二)征求公众意见。

1.起草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征求意见稿全文或者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2)关于决策的目的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3)决策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4)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5)接受公众意见的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

(6)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起草部门根据决策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2)社会高度关注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3)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事项;

(4)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2014〕59号)执行,本区现职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现职人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以座谈会和民意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分析评估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所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分析评估,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采纳结果及其理由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四)制作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内部负责法律审核的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具体程序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审议15个工作日之前,将决策草案送区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管委会办根据区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缺少提请审议完整材料、未经区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区政府办、管委会办不予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审议。

起草部门对区法制机构建议暂不提交管委会审议意见,或对区政府办、管委会办决定不提交管委会审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协调一次。

第八条 区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审核报送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区法制机构报送如下材料:

1.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的请示;

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征求意见汇总材料(汇总表,意见原件作为汇总表附件)、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照区法制机构的审查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区法制机构收到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认为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限期补充材料。

(二)审查决策草案。

区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市、区其他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法制机构应当重点审查决策草案的如下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管委会法定权限;

2.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3.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区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提出审查意见。

区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建议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审议;

2.建议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3.决策草案超越区政府、管委会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后,区政府办、管委会办应当根据会议决定,督办决策事项的发布、后续完善、决策执行等工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决策执行配合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办、管委会办的督办要求,按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区政府办、管委会办。

第十条 经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由区政府办、管委会办印发实施。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还应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定执行。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于决策审定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以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同时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核、审议、发布、备案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埔常办〔201634号)的规定,决策事项属于应当报送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或者备案的,在纳入政府决策目录后或者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作出决策后,由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按照埔常办〔201634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后续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做好决策实行的后评估制度。经主办部门组织评估后,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决策主办部门应当将建议提交区政府、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管委会讨论同意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管委会办、区监察部门、区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接到社会公众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意见和建议提出者。

决策执行的配合部门或者区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转交决策执行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意见和建议提出者。

第十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及本区的其他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开发区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法》(穗开管〔2016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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