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萝岗区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萝岗区
为保障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固发展,提高参合率和群众受益水平,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
一、参加对象
具有萝岗区户籍的各街
二、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
(一)各行政街
(二)九龙镇农民个人缴费
(三)低保户、五保户、九龙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残疾人(根据《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确定)等困难群众免交个人参合费用,其中低保户、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残疾人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
三、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全部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方案进行补偿:
(一)住院报销标准。
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起付线:一级医院为
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
住院分娩和白内障手术补助:在区内医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每人一次性补助
(二)门诊补偿标准。
(三)残疾人康复资助。
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残疾人康复资助按照《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穗残联〔
(四)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
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又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商业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再根据我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医疗费用,但两种报销的总额不得超过住院总可报销医疗费用。
四、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标准
区财政按参合人数
(一)低保、五保、低收入优抚对象每年可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累计仍超过
(二)非低保、五保和低收入优抚对象者,确因大额医药费用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区、街(镇)、村(居)组成的审核小组共同现场审核同意的,可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可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在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累计仍超过
五、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门诊和住院补偿。因急症或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公立医院住院的,经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才能住院,并按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报销住院医药费用。
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明确责、权、利的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合作医疗报销点,直接办理合作医疗报销手续。
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采取零星报销的形式,到区内指定的报销点办理报销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萝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黄陂医院(联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萝岗区九佛医院、萝岗区康宁医院,南方医院、武警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包括黄埔院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省中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
六、引入保险公司第三方管理模式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保险公司负责合作医疗的报销工作。保险公司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受理点,受理参合人员报销服务,并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定期的分析、预测,控制基金运行风险,协助区卫生局控制定点医院医药费用,负责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区卫生局与保险公司签定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服务的合同,制定参合人员满意率、报销准确率和及时率等考核指标和考核评分细则,达到考核要求的,给予全额支付管理费用,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内容,按照《广州市萝岗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穗萝府办〔
本方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区卫生局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