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19〕5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组织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黄埔区《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来穗人员”指非广州市户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本细则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指将满足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后的剩余学位以统筹入学和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安排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当年8月31日前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
(一)统筹安排学位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本区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方法及时间安排参阅《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相关条文)
2.在本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由广东省社保局转入广州市的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5年、在本区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的随迁子女。符合该项条件者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流程申请,享受统筹安排学位。
文中“在本区连续居住满5年”指在我区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且在本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5年(以“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由广东省社保局转入广州市的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5年”指在广州市依法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5年。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制入学受理时间的最后一日。
3.其他符合本区确保统筹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另行发文)。
(二)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对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通过积分制入学的方式,按照积分申请、志愿填报、学位分配的流程,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本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
凡持有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不含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领取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积分的来穗人员,可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文中的“满1年”须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制入学受理时间的最后一日。
第四条 黄埔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黄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督促辖区各小学、幼儿园对在本区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年限进行审核。
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积分制入学系统”);指导各街镇受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协调各相关单位积分审核、计算积分、排名公示、公布积分结果等工作,并将积分排名结果转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审核工作。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工业企业的来穗人员进行审核加分。按民营及中小企业类别分工,对员工所在企业的性质(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和岗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进行认定加分。
区投资促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进行认定加分。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并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企业名单给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服务业企业的来穗人员进行审核加分。按民营及中小企业类别分工,对员工所在企业的性质(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和岗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进行认定加分。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街镇计生部门审核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镇审核来穗人员合法租赁住所的房屋租赁备案时长。
各街镇负责设置积分制入学受理窗口,负责网上预审、材料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年限等有关信息;接受积分制入学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积分结果的复核申请,转交黄埔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处理。
各学校负责审核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年限;负责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与就读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广州社会生活。
第五条 建立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来穗人员主管部门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任务,协调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积分制入学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和《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充加分指标》构成。积分指标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服务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总积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分值(以“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准)+《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充加分指标》分值(以“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准)。
积分排名规则参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排名规则执行: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学资格。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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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入学申请及学位分配时间以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时间安排为准。积分排名结果与学位分配结果分别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和发布,同时也会通过“广州黄埔发布”、“广州黄埔教育”等微信公众号转载。积分排名结果发布后,名单上的申请人要按时登录“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入学志愿,志愿填报、入学录取操作等相关内容按照《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分配实施办法》执行(另行通知)。
第八条 获得入读本区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在校期间待遇按市、区有关政策执行。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民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原则上不予转学,若坚持申请转学,将取消其积分入学学位政府补贴待遇。
第九条 建立“积分制入学系统”, 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分数据互联,实行申请、查询、审核、汇总、排名“一网式”服务管理。黄埔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向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实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材料审核的协同化、信息化。
第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来穗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非法泄露来穗人员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统筹安排学位或积分制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参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学校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学校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途径接收的涉及积分制入学资格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公示等的信访、咨询,由区来穗人员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涉及统筹学位计划、学位分配、学费补贴等具体事项的信访、咨询,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埔府〔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docx
2.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充加分指标.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