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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HP0120190007
  • 文  号:
    穗埔府规〔2019〕7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埔府规〔2019〕7号

穗埔府规〔2019〕7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黄埔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依照《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配合做好本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站长1名,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站长根据社区常住人口规模设置:2000户以上的可设置1名,3000户以上的可设置2名,6000户以上的可设置3名。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职数设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区民政部门审定。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任命,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属“村改居”的社区,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居民群众反映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招聘为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程序由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录用等10部分组成。

  (一)发布招聘公告。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区相关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公开报名。有意报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生通过网上报名,并提供资格初审资料。每个考生只可报考1个职位。

  (三)资格初审。每个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比例不低于3:1,如低于3:1的相应减少招聘名额。

  (四)笔试。笔试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考试专业机构命题并实施。

  (五)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未通过资格复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复审资料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面试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体检。体检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根据招聘职数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八)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方式可采取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或由考察单位出具考察对象一贯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辅以调档审查等办法,确保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公示。经体检和组织考察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十)录用。

  1.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首次合同期为3年。

  2.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抄送区组织部门和区民政部门。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月度考核结果与月度考核奖励工资挂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奖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年度绩效奖。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区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补助。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每两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我区实际重新核定,工资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报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月度考核奖励工资组成。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和年度绩效奖。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与所聘岗位级别和任职年限挂钩,每月发放。

  月度考核奖励工资。月度考核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每月按考核结果发放。

  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对考取了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职称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发放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500元、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300元、助理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200元。

  年度绩效奖。单独设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奖,不从每月工资拨款额度中计提,具体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核定的方案执行。年度绩效奖与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奖分配方案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参加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六章 培训及退休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由区民政部门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每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至少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新入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脱产培训2天,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脱产培训不少于3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实行“选聘结合”的“村改居”社区及农场转制社区“两委”成员,经统一业务培训及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辖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或遇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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