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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40029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4〕3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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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农规字〔2024〕3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宣传部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政法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发展和改革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24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相应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从事农业农村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农户(个人)、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等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各类主体。

第二章 粮食安全

  条 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确保区属国有粮库2025年建成投入使用,有效减少粮食损耗,降低储粮成本。树立大食物观,加快构建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食物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条 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力扩种大豆和油料作物。落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补贴,对在本区单造种植水稻或大豆、油料作物面积15亩以上的承包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种植大户,按水稻每亩700元/造、大豆和油料作物每亩800元/造给予农业生产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填土、中途改种的;

  (二)承包区外耕地种植的面积;

  (三)已被征收、征用、收储的耕地,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耕种的。(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每年区财政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遴选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最高按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区财政扶持金额与上级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设施农业总投资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一)申请本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点在本区范围内,选址合理,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

  2.项目实施主体需在项目实施前递交项目申报表、项目立项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

  3.项目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新建并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

  4.项目固定资产应于申报审核通过日(申报表批准同意的落款时间)起至完工日期间发生或购买(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5.申报项目竣工后应当能形成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

  6.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二)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观光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环保类设施建设等。

  (三)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总投资中不包括:

  1.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和建筑物建设费,车辆购置费;

  2.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易耗品等费用;

  3.试验试制费、科研费、外协费等;

  4.自行制作、难以评估价值的设施设备,办公设施及其它与生产及项目目标无直接关系的投入费用。

  (四)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现代设施农业扶持补助,同一申请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现代设施农业补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设施农业扶持的项目,当年可继续申请区级现代设施农业扶持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 对国家、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登记)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报上述扶持的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若干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登记);

  (二)经营情况正常;

  (三)不存在《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穗农〔2016〕235号)中规定的“一票否决”的情形。(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将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补助;农业经营主体(转入方)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流入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经营权且合同年限5年以上的,对农业经营主体(转入方)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流转奖励。

  (一)申请土地经营权转出补助的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将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经营权连片流转给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联社或经济社,下同);

  2.若干承包户(转出方)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合计在50亩以上;

  3.流转合同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二)申请土地经营权转入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与本区1个或若干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片转入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经营权;

  2.单次连片转入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3.流转合同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4.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转入方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种植引导政策合理使用农用地,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弃耕撂荒。

  (三)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2.本集体经济组织单次或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计单次连片流转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

  3.流转合同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签订且生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

  (四)2021年3月2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流转的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埔农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流转补贴的项目,按照《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补贴标准兑现,补贴期限最长至2026年3月28日;2024年1月1日起流转的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农村土地流转补贴的项目,按照《若干措施》的补贴标准兑现,补贴期限最长至2026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力度,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推动恢复耕地工作。实现良田连片,严守耕地红线。占用耕地必须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以及“耕地双平衡管控”,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

  全面推行田长制,完善相关制度,树立田长制公示牌,开展田长巡田,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九条 加大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最高可提升至8000元,进一步解决耕地分布零散、土壤质量低、灌溉水源缺乏等问题,提高高标准农田质量,使本区高标准农田达到“规整化、宜机化、绿色化、智慧化”要求。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现代农业装备、生物育种等关键技术重点发展方向,通过深度融合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类、分项目、分用途建设农业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装备和精准农业配套体系等,在洋田、新田、岭头、大吉沙、长洲等片区打造不少于2000亩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全国领先的“黄埔实验田”。(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科技赋能

  条 对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共同推进现代农业装备和种业等农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高端装备研发及应用,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瓶颈。《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每年安排1000万元,遴选不超过10个项目进行补助。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该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项目须在本区进行成果孵化转化。

  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立项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部门立项扶持资金和本区财政配套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出部分不予配套。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以发布的办事指南或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搭建,在本区实际运行的科研机构输出农业科技技术,签订农业科技领域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且农业科研成果实现产业转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科研机构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 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及运行,实现规模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相关产业。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持续建设和运营,产业园验收后,通过年度运营任务评估,农业装备与服务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含新引进企业、机构自筹资金以及产业园原有企业、机构完成既定建设任务后新增自筹资金,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种业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每个产业园每年分别按当年撬动企业、机构自筹资金投入的1/3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产业园通过验收后,新引进社会投资的统计范围参照《广州市黄埔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农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适用范围与比例”规定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租金、产业融合、科技研发、品牌建设、贷款贴息以及经审核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共8方面的自主投入,在《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使用范围”以及经评审不符合规定的投入不纳入新增社会投资范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发展生物农业产业经济,重点打造生物饲料、生物食品、兽用生物制品、生物肥料、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等生物农业产业链,建立生物农业产业集群,积极融入生物经济先导区建设。出台支持措施,加大集群培育、技术攻关、新品研发、人才引进、平台建设、金融服务等支持力度。围绕孵化、中试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打造一批高水平、开放共享的生物农业新型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编制黄埔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推动建成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的土地保护利用新格局。灵活运用政策工具,以“全地域、全要素、全周期、全链条”为实施路径,推进本区农用地整治优化、建设用地集约提质、生态空间修复。

  各镇街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的村庄,应在村庄规划中增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章,与《广州市黄埔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规划衔接。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鼓励具有复耕潜力的村庄、社区新增耕地或新增永久基本农田。

  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门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六条 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实际,遴选一批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并建立区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

  从区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项目按程序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乡村振兴专项用地指标。将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纳入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确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采用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乡村振兴点状供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相结合的方式,创新供地路径,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六章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七条 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制定农村“三块地”改革方案,探索制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到期后延包制度(长洲街长洲、深井经联社),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稳定;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逐步构建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制定农村集体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制度,多举措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第十八条 探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修改完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探索农户新增人口取得成员身份的途径和程序,增加集体资产股份登记、收益分配、继承、流转、抵押、担保、有偿退出、注销等制度指引,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完善其组织章程和股份管理制度以及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等民主决策程序。

  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要求,探索将集体资产股份固化到人的管理方式过渡到股份量化到人、按户登记管理并实行户内新增人口共享集体资产股份的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第十九条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优化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编制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专章,强化产业导向,盘活低端低效集体用地,实现集体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制度,在原有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实物留地三种兑现方式的基础上,将纳入“三旧”改造、折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也一并予以明确,并积极探索新的兑现方式。

  通过“关停淘汰一批、功能转变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镇工业集聚区整治提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

  第二十条 精准务实培育乡村产业,积极导入现代产业项目。发挥本区的产业和科技优势,充分利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禀赋条件,通过外部招商引资和内部培育孵化相结合,吸引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扎根乡村,引导总部经济和现代产业入驻集体物业。以产业招商为抓手,赋能乡村发展。在项目洽谈中积极向项目方推介我区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布局的村镇。

  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强化村企结对帮扶机制,鼓励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共同探索新的联合发展模式,通过“互联网+农业”、“智慧农业”和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形式,拓展农民就业方式和改善就业质量,多途径增加农村集体收益和农民收入。

  鼓励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经联社配合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对引入制造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每引入一家企业给予经联社2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个经联社每年扶持最高100万元。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经联社是指上年度总收入排名在全区70%的经联社之后的经联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镇街)

第七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整村授信模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资金参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和乡村振兴项目,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一)贷款贴息扶持的申请主体是指经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

  (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贷款是指《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新增的贷款。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根据申请主体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按自然年进行补贴,补贴年限最长3年。

  (四)用于下列农业生产经营范畴的金融机构贷款,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扶持:

  1.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购买设备或社会服务设施,支付生产基地地租;

  2.农产品的保鲜、加工、包装、储藏;

  3.创办农业技术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和名优新品种生产,发展现代种业;

  4.在农业生产、加工、科研或全产业链经营相关活动中,收购农副产品、原材料,辅助于农业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流通和信息化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

  1.同一个申请单位的同一笔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已向国家、省、市或区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的;

  2.以贴息申请单位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以企业负责人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和支付利息的;

  3.贴息申请单位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等投资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的;

  4.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

  5.在贷款当年度至申报截止期,贴息申请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在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经营情况、贷款情况、财务报表的。(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章 和美乡村

  第二十三条 对每个入选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典型村名单的行政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一)典型村扶持资金列入年度乡村振兴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由典型村所在镇街指导典型村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乡村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指引》执行。

  (二)典型村扶持资金优先用于村庄规划编制、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收益分配。

  (三)典型村扶持资金由各镇街直接安排到各典型村落实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筹措配套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镇街)

  第二十四条 开展涉农社区“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保障村民建房需求,强化农村风貌管控,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制度。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在符合“一户一宅”标准、规划与风貌管控要求、面积控制标准等约束性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农户通过自主在原址拆旧建新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结合土地综合整治,探索相邻农户联合统筹翻建、多户合并建房、建设联排式住宅或集体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式小区等农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新途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退(拆)旧”管理,鼓励村民按统一标准建设新住宅以后退出旧的宅基地或将旧宅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

  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与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建房监管。

  加强《广州市美丽乡村设计图集》《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等农房设计图集的宣传推广,结合《广州市乡村风貌修复提升指引和负面清单》《粤建房粤靓——广东省存量农房外立面改造技术指引》等指引文件,指导开展乡村风貌提升。(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跨村域融合改造的具体路径,结合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布局,鼓励涉及重点城市功能区、产业发展平台、生态敏感地区等的旧村改造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异地统筹,探索通过做地收储、土地置换、规模腾挪等方式,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区域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农村数字经济,鼓励区内软件服务业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农村生产发展,实现精准农业,促进传统农业升级转型,同时为乡村公共服务提供解决方案,建设智慧低碳乡村,推广智慧医疗进村等惠民服务,持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服务点的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全覆盖,探索建立“一屏观全景、一图治全村”的标准化智慧服务平台,建设未来乡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镇街)

  第二十七条 深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统筹布局,推进农村地区少年宫、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医疗卫生、托育、养老、供销、农技推广、社区服务和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优化智能办、就近办服务体系,继续完善全区17个镇街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建设,同时在全区各镇街、社区、专业大厅、企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政务智能一体机,建成覆盖全区的“自助办”网络体系。推进政务外网区、镇(街)、村(居)三级全覆盖。

  以获得奖补的村居颐康服务站为标杆,推进各街道和社区完成颐康服务站的建设任务,深入开展村居颐康服务站的验收工作,充分发挥颐康中心和颐康服务站“1+N”服务网络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站式、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完善各镇街社工站、各村居社工点设置,确保社工站点100%覆盖,落实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对全区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体做到“一户一档”、“一人一案”,实现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继续打造示范点,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兼任村(社区)调委会副主任制度。推进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突出生产性为农服务,拓展农技农资等生产性服务内容,进一步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供销联社、相关镇街)

  第二十八条 吸引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乡村建设,引导规划设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充分发挥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企业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乡村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政村企专”(政府、村集体、企业、专家团队)多方合作共赢的村庄运营新模式,共同实现村庄持续“造血”发展。(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镇街)

第九章 乡村治理

  第二十九条 加大乡村治理人才的引育力度,鼓励通过聘用等方式吸纳乡村CEO、新乡贤等进入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乡村振兴顾问等岗位,积极培育一批乡土专家,大力推动乡村工匠队伍建设,支持建设乡村振兴智库,壮大乡村治理人才力量。

  落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和广州市人才绿卡政策,助力乡村高层次人才集聚。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创办民宿或农家乐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第三十条 乡村治理“积分制”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通过民主程序,以量化的指标对应乡村治理各项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积分内容和评定标准。乡村治理“积分制”应设置积分兑换奖励机制,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双向激励方式,物质奖励内容由镇街统筹安排。

  加强源头治理,推动重复信访案件、重点类案以及积案难案进一步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区“信访超市”、镇街综治中心、社区居民议事厅、网格服务驿站,构建四级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阵地平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统筹,信访在前,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制度机制,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千名信访干部千镇行解民忧”、矛盾排查预警、形势分析研判等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指导村(社区)动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协商议事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和农村议事协商“116”工作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示范创建和平安乡村建设,支持创建全国、广东省文明村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国美丽宜居村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广东十大美丽乡村以及全国、广东省美丽庭院。(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信访局、区妇联、各镇街)

第十章 基层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依托“大党委”“大工委”、各村党组织依托“大党委”工作机制,搭建校(院)地合作共建平台,实现党建共建、人才共享、产学研共促。以镇(街)党(工)委为核心引领,推动各镇街辖区服务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示范带以及学校医院等社会组织加强联动共建,实施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致富”促乡村振兴行动,建立党员带富致富“示范项目”“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第三十二条 加强镇街、经联社、经济社三级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经济社社长履职监督。疏通基层治理末梢,完善717个经济社组织建设。推行“一经济社一支部”,提高经济社党支部单独组建率,经济社党员社长比例提升至90%以上,推动经济社“一肩挑”比例持续提升。梳理总结基层乡村振兴工作优秀案例,组织评选若干名“乡村振兴担当作为好支书”。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一批乡镇(街道)公务员,进一步拓宽基层“头雁”上升空间。

  优化农村集体干部薪酬与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工作绩效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将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工作作为对各村、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按一定比例上浮干部薪酬;将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工作纳入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薪酬方案,对表现突出的经济社干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引入国内外院士、世界一流、国内顶尖人才的现代农业项目,突破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瓶颈、产业瓶颈的项目以及需要特别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获得认定或评选的,按相应标准扶持差额部分。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承担。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单位精确到元。本细则中“最高”、“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最长”均含本数。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采取通知区相关部门、停发或追回扶持资金、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持对象如违反相关承诺,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兑现资金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区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其余工作任务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若干措施》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事项应当执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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