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4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修订)》业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19年9月2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处理程序,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我区),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或竣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动(竣)工时限】我区范围内供应的工业用地动工时限原则上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时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第三条【实行动(竣)工告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动(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动(竣)工时间。
第四条【动(竣)工延期申请】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动工或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建设用地延期动(竣)工手续。
第五条【延长期限】延期动(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审核监管】加强对延期动(竣)工的批后监管,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共同建立台账,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第二章 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竣)工的处置
第七条【政府原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竣)工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政府原因的处置】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置:
(一)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其土地补偿价以《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限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价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区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为参考,具体补偿价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复为准;
(二)协商延长动(竣)工期限。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未满一年的,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变更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工的处置
第九条【非政府原因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建设的,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延期动工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招商部门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延期。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条【延期动工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的,动工时限到期后,《出让合同》已约定履约保函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未签订履约保函条款的,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处理】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且超过动工期限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竣工的处置
第十二条【非政府原因的处置】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或未能在批准的竣工时限内竣工的,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延期竣工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招商部门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延期。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限内竣工的,竣工时限到期后,《出让合同》已约定履约保函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未签订履约保函条款的,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闲置土地处理】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内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已移交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项目延期动(竣)工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建设永久围墙)对地块进行保护,造成地块发生偷挖土方、偷排余泥、垃圾以及泥土流失、沉降等情况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动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后进场施工之日为准。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穗规开发〔2015〕7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