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府办规〔2023〕3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广州市花都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全面注册制的发展机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企业需依法在花都区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境内上市企业: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二)境外上市企业:指在中国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挂牌企业:指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 上市(挂牌)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对首次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区内企业,分阶段给予总计最高1000万元奖励。具体如下:
1.受理申报奖励: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成功上市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3.首发募集奖励:根据首发募集资金分6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下,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1—2亿元(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2—5亿元(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5—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500万元;
(5)募集资金10—20亿元(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6)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奖励70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对首次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对首次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按照“一企一策”予以确定。
对新迁入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融资奖励。
(一)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区内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金额分4档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1.融资金额在1—5亿元(含5亿元),奖励50万元;
2.融资金额在5—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100万元;
3.融资金额在10—20亿元(含20亿元),奖励150万元;
4.融资金额在2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
(二)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方式成功融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期限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管奖励。
(一)获得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可对在本企业受薪、在花都区依法缴纳社保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中层正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骨干给予高管奖励。高管奖励从成功上市奖励中列支,且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所获得成功上市奖励总额的50%。
(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花都人才住房保障,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
(三)向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发花都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学、安居置业等便利,具体依照花都区人才绿卡政策实施。
第八条 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对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受理、一次提交、全程通办。打造“企业开办”“工程建设联审”专窗,为重点产业项目提供全程免费审批代办服务。分批分步妥善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三旧”改造、用地审批、税费缴纳、规划许可、建设报建、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九条 强化上市统筹领导。
花都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支持,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重点快速解决上市后备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若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奖励。每项奖补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细则实施前花都区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