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建规字〔2023〕1号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
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的通知》(花建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人才住房安居保障体系,依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和《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花办函〔2020〕20号)等文件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人才住房的筹集、申请、审核、分配、租售、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筹集,由实施机构统筹分配,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以及招商型人才供应的住房。
实施机构,是指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及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的统称。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
普惠型人才,包括本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本区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本区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人、广东“优粤卡”持有人、广州人才绿卡持有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型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或相当层级职业资格型人才,港澳台青年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以及其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纳入的人才。
招商型人才,是指与区政府、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协议、合作协议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骨干人才。
第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区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工作。
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花都区人才住房资格审核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住房政策、筹集计划的制定,并对住房政策的执行以及人才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推进人才住房规划、用地、登记等方面手续办理。
区招商部门负责牵头已签订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人才住房的申报和相关审核工作。
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单位工作需要,结合区财力情况支持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指导预算单位将其承担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人才住房可以通过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国有土地集中新建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已出让土地中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中已明确为配建政府性房源的可直接用作人才住房。区委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每年人才数量制定年度筹建计划,应定点定量明确区位和数量,做到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第六条 按规定已完成资产调入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政府性房源可以用作人才住房的,由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按程序组织开展人才住房分配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为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
普惠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赁型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和招商型人才可享受一套租赁型或配售型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第八条 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普惠型人才、高层次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我区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在本区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区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全职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代缴情况)或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花都区高层次人才B证的除外)。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一)配租人才住房
1.符合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时间不超过8年。
2.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际尖端人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赠送人才住房
符合免租入住人才住房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A证持有者,在本区连续工作满8年且在本区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无断缴、代缴等情况),可申请获赠所配租入住的人才住房。
(三)配售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且未选择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本区人才住房。其中:
1.国际尖端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50%购买人才住房。
2.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70%购买人才住房。
3.花都优秀后备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80%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条 普惠型人才住房保障
(一)普惠型人才仅可申请租住人才住房,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应与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者人才住房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整体租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同级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重点招商项目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与本行政区域共建的高水平科研院校,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经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单位。其中,办公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医院、学校等机构不受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同级关系地域限制。
(二)符合条件的普惠型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可享受最长2年的租金优惠,优惠租金按照房屋租金给予最高50%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保障
(一)受惠企业(项目)的人才住房配租、配售保障待遇按照其与区政府、各招商部门签订的招商协议、合作协议等各类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受惠企业(项目)的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或任职,已与用人单位或其集团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是企业认定的急缺性专业人才;
3.在符合花都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本区有关购房类优惠政策。
(三)受惠企业人才原则上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70%配售人才住房。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专窗受理日常申报业务,实现“常态化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配租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初审结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区委人才办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委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三)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情况,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分配结果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赠送人才住房
(一)申请申报。获配租人才住房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在我区工作满8年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申请无偿获赠所承租的人才住房。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初审报区委人才办复核后,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出具审核结果,并将确认名单汇总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二)办理赠与协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协助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签订赠与协议。
(三)房屋权属登记。根据本细则,获赠的人才住房由申请人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赠与协议等,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受理赠与手续转移过户办证。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租赠转换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汇总资料提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提交的人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委人才办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委人才办将经公示确认后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三)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情况,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适时制定分配方案,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分配结果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分配
区招商部门汇总各招商主体提交的企业申报人员名单,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人才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实施机构实施分配。最终分配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配租、配售基准价格
配租、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基准租金或基准配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售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住房权属单位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结合房源实际确定,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准租金和基准配售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准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基准配售价格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租住满一年的承租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专窗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租住不满一年退租的,结清租金后,可于合同解除后的6个月内申请租金补贴返还。
第十七条人才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收取的人才住房租金按规定程序缴入区级财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应包含住房租赁费、管理运营经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租赁型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我区人才住房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变动情况向实施机构书面反馈。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条 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的人才和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每年12月份对承租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配售型人才住房执行实名制要求且仅限购买一套,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证书上作出产权交易限制注记。5年期满后,产权交易限制自动解除。权属登记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资格。已出售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实施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或回购人才住房,回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利息(以原购买价格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交款之日计算至回购之日);已出租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实施机构依法追缴其所享受租金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将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承诺、履约践诺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如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等操作办法可参照本细则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商型人才住房保障可参照本细则由区招商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区其他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如与本细则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的通知》(花建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