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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农村自来水通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反映。
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自来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自来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广大村民能够使用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现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自来水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村(社)所属的镇(街)负责。
二、各镇(街)要明确辖区内农村自来水管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管护队伍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自来水设施进行管理。各村要指定
三、制订管理制度。各镇(街)要指导各村(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辖区内农村自来水管理制度或村规民约,明确水源的保护、水质的过滤消毒、供水设施的维护以及水费的收取标准等事项,实行规范管理。如一个取水点负责两个以上行政村村民饮用水的,各镇(街)要指定熟悉业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明确责、权、利,防止已建成的自来水设施因无主体管理而瘫痪,影响村民的饮水问题。
四、饮用水源的管护
(一)取水点的水源林防护。凡是引用山溪(泉)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村(社),确定取水点上游半径
(二)水源的安全保护。凡是引用山溪(泉)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村(社),集水井、过滤池、蓄水池口都要加盖加锁,有条件的要建设围墙和值班房进行防护,防止游泳、故意放水浪费或投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和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水质定期消毒。各村(社)使用的自来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要进行定期消毒,并且每年必须至少一次送饮用水到市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验,以确保饮用水质达标。
五、取水构筑物的管护
(一)集水井、过滤池、蓄水池半径
(二)集水井、过滤池、蓄水池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清洗和维护。
六、输水管网的管护
要加强对输水管网的维护,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出现私自接驳和人为破坏的行为。
(一)引山溪(泉)水的,由各(村)社自行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接市、镇管网直接入户的,由市、镇供水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接市、镇管网到村(社)总表的,总表前由市、镇供水部门负责维护,总表后由各村(社)自行维护和管理。
七、水费的收取
为确保农村自来水的正常运转,做到以水养水,各供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一定的水费作为今后维护和管理费用。
(一)接市、镇管网直接入户的,由市、镇供水部门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
(二)接市、镇管网到村(社)总表的,由市、镇供水部门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收取水费。
(三)引山溪(泉)水或打井抽水的村(社),建议每吨水收取水费
(四)各村(社)收取的水费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自来水管护人员工资和设施维修,实行专款专用,并将财务状况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要加强对村民饮用卫生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维护农村的供水设施,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镇要协调辖区水厂适当降低引用镇管网农户的装表材料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入户率。
十、各镇(街)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