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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CH0320240015
  • 文  号: 从商务规字〔2024〕3号
  • 实施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9年07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金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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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务规字〔2024〕3号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金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金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

2024年7月12日



广州市从化区金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金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从化区内,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机构及自然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银行、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的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及行业企业(工业、商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

  (三)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及咨询相关业务的投资类企业(含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的证券和股权投资企业、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及投资自然人。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上市奖励:

  (一)境内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个阶段的,可同时申请,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境外直接上市的区内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三)在境内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且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从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且将上市公司商事主体迁入从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落户奖】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型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8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80亿元以下、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发展壮大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从化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二)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六条 【投资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落户从化的投资类企业,在投资项目退出年度且退出项目不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按投资项目原始投资金额核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在交易不亏损且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情况下,按原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核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信贷支持奖】政策有效期内获得从化区内银行发放首笔贷款的工业、商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首次贷款规模在2000万(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上年度贷款规模增量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支持;上年度贷款规模增量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上年度贷款规模增量在10亿元(含)以上,单个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政策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向从化区内银行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单笔贷款规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向从化区内银行贷款且单笔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奖励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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