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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BY0220140046
  • 文  号: 云府办〔2014〕63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9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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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46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总部

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5

 

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思路

按照“做优存量、做大增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着力以白云新城商贸文化功能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白云创意产业集聚区等六大总部经济集聚区为载体,以航空设备制造及维修、航空运营、智能装备、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及应用、健康医疗、电子商务、科研及设计服务、融资租赁等产业为主攻方向,吸引、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和中小民营企业总部企业,推动全区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占领总部经济发展制高点。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左右的发展,建立起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吸引一批区外总部企业落户,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壮大一批现有总部企业。到2016年,经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100家,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区企业税收总额比重明显上升。

三、实施路径

强化街镇发展总部经济的主体作用,加大街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一)争取区外特别是珠三角区域内企业将行政管理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制造服务中心、销售中心、仓储物流中心等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或综合型总部设立我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争取部分环节在我区但核心运营机构不在我区的企业,将核心运营机构全部或部分职能机构(行政、销售、核算、研发)迁入我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三)鼓励区内企业整合关联企业设立企业总部。

(四)鼓励服装、皮具、化妆品、音像、食品、农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引入全新经营管理模式,推动经营档口转变为生产企业的销售中心。

 四、认定标准

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纳税,在区内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个,符合白云产业政策发展导向的企业,且符合下列任一款条件、标准:

(一)已认定为广州市的总部企业。

(二)已在我区注册的现有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认定:

1.工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含4亿元,下同),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

2.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5.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6.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7.金融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8.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业连续2年对区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在白云区注册且辖区内有2个以上项目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1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13.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

14.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

(三)新引进的企业按下列标准认定:

1.属于航空设备制造及维修、航空运营、智能装备、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及应用、健康医疗、电子商务、科研及设计服务、融资租赁等8个行业的,需具备快速成长的潜力和履行总部企业职能特征,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 ;

2.上述8个行业之外的,需具备快速成长的潜力和履行总部企业职能特征,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且企业近3年的产值(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和全口径税收年均增长20%以上。

上述标准(二)(三)涉及的产值(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白云区内的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合并,并以其中核心企业申请认定。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向所属街镇提出申报,由街镇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向负责初步认定的区有关部门递交企业申报材料,区发改局于每年5月份集中组织认定。

1.按认定标准第(一)、(三)款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由区发改局负责初步认定。 

2.按认定标准第(二)款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分工如下:

1)区经贸局负责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2)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仓储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3)区科信局负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4)区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5)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房地产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6)区农林局负责农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7)区发改局负责上述之外的其他行业企业的初步认定。

(二)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含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行业带动作用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4.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纳税证明。

5.属认定标准第(三)款的申请企业需提供前三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和税收收入证明。

6.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

1.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情况出具意见。

2.区国税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缴纳国税情况出具意见。

3.区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缴纳地税情况出具意见。

4.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企业入库区财政贡献情况出具意见。

5.区统计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产值或营业收入等情况出具意见。

(四)区发改局将经审核后的区总部企业报请区政府审定。

(五)对于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将推荐申报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

六、财政扶持

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一定三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上市奖励等。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

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或按落户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2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过30%的,按该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30%的,按该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市总部企业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区财政奖励。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2014年及之后从外地新迁入白云,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后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四)总部企业上市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股票在境内外证券市场申请上市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并分三个阶段奖励,每阶段仅奖励一次。其中,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或直接赴境外上市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给予8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资金申报

(一)申报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填写《白云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由所属街镇出具意见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每年8月份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提出奖励和补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后的奖励和补贴方案,于当年10月份前将奖励资金按区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拨付至企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质监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交通局、区科信局、区农林局、区空港办、民科园管委会、健康城管委会、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政务办、区城改办及各镇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总部企业跟踪服务。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空港办、民科园管委会、健康城管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总部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提速审批,限时办结,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价工作。

(三)加强总部经济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完善总部经济监测机制。加强总部企业监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对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经核实不再具备总部性质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虚假资料获取财政奖励扶持的,责令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九、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若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只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白云区加快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实施办法》(云府办〔201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审批表

2.白云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表1:白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docx
附表2:白云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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