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函〔2021〕168号
水运口岸各类收费主体: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口岸办)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974 号)以及《广东省口岸办关于在全省水运口岸全面推广“单一窗口”收费公示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的通知》(粤府口港函〔2021〕72号)的要求,为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减轻海运各环节费用负担, 切实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请我市水运口岸各类收费主体(港口经营人、报关行、货代、船代、班轮公司、驳船公司、理货公司等)于2021年12月20日前在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z.cn/)上完成收费清单自主填报和线上公示,各收费主体自行维护、及时更新本企业的收费清单和服务信息数据。填报及公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客服电话020-86010121。
对于企业收费清单填报及公示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将按各自部门权责,组织开展日常督促巡查、专项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对涉嫌违反公示要求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如事实确凿,且证据充分的,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和纠正。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事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