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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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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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1〕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电网规划建设和电力设施迁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电网发展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详细规划。

  如调整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供电企业可对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中有关电力设施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详细规划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明确的规划指标,提供地块设计要点和办理变电站规划许可。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半年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可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原则上按照变电站实际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不包含代征道路、绿地等面积。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道路占道、开挖需求;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工作。

  2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行办理,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建设标准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变电站和电力隧道的土建工程,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涉及占道挖掘的工程,应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占道挖掘许可手续。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由供电企业负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四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可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用地建议和每年度新增配变台区用地建议;按程序审定形成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在相关规定明确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并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区政府按规定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

  线路工程完成项目立项、取得规划意见后,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塔(杆)基础用地,按照占地进行补偿,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

  架空电力线路线行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过程中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供电企业应负责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进行修剪、迁移或砍伐,并与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

  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种植方应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运行距离要求,种植方拒不配合的,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存在植物安全隐患时,各行政管理部门、区政府、供电企业和种植方应当按照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及协议约定处理。

  电力用户所属架空电力线路建设运行管理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条 电力隧道穿越公园、公共绿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属物的,供电企业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意见,共同确定设计方案,尽量使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或对公园、公共绿地等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少于20平方米且对公园、公共绿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应按占地补偿模式与权属单位或个人协商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

  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需依法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应与供电企业事先签订配套变电站建设协议,明确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工程报建、环评报建、土建施工、验收、移交方式、移交成本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第六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并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

  按有关协议,内净空截面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承担;内净空截面面积在9平方米以上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供电企业定期更新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建设标准,并建立上述管沟规划、建设、移交信息化管理机制。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许可前,应取得供电企业关于电缆管沟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电网规划和电缆通道规划,在批复道路规划条件时列明对电缆管沟的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设及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设计指引执行,并根据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技术标准、规模、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对影响电缆管沟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与供电企业协商。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时,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对电缆管沟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把关,含有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有关批复文件应抄送供电企业。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电缆管沟需求,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对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按协议约定在收文后及时回复,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

  第三十一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专项验收。对未按施工图施工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电缆管沟应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文件。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移交城建档案。

  对满足移交条件的电缆管沟,供电企业应及时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并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缆管沟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保修期内出现电缆管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相关单位按协议约定负责保修。

  第三十三条 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的电缆管沟,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规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电缆管沟投资经财政评审后,供电企业按要求拨付所承担工程款给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并按财政评审结果予以结算。

第七章 电力设施迁改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迁改以“依法办理、友好协商、确保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为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高压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供电企业应保障纳入迁改规划的项目建设,满足广州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电力设施迁改项目预(结)算编制执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技术改造定额和计价规定。上述定额缺少部分,参照执行国家、省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部门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规划要求,电力线路需纳入综合管廊的,按照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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