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75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87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我市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 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0年在广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0年在广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项目投资奖励。对2020年在广州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州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0 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 2019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表(附件2)。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依据信用管理规定,本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承诺主营业务非经营房地产业、金融业或类金融业,且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附件3)。
(六)申报企业2020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八)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九)跨国公司同意在广州市设立总部型企业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在境内投资或管理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一)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十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0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十)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四)、(五)项,(七)至(十二)项。
四、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开始执行后(即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或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并应在2020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满足条件的方可叠加计算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中转外,注册资本没有新增)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五)单个企业(项目)获得本资金所有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
(六)没有获得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
(七)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八)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汇率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九)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五、工作安排
(一)申报企业于7月30日(星期五)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8份,需逐页加盖公章;电子文档按纸质版材料顺序统一刻录成可进行目录索引的PDF格式光盘2张)。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情况连同初审通过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表(附件4-6)等于8月4日(星期三)前行文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查询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专项资金经审定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二)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五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三)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资金及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自觉并配合接受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7。企业申报指南及相关表格可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sw.gz.gov.cn/)(“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1. 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表
3.申报企业承诺书
4.广州市____区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新项目、增资项目)初审情况表
5.广州市____区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总部型企业项目投资奖励)初审情况表
6.广州市____区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总部型企业财政贡励奖励)初审情况表
7.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7月23日
联系人:董珊曼、林贵汕、卢穗婷,电话:81328182,88902883、88902308
邮 箱:waizichugz@126.com
地 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301室
附件7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