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gz.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
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原工商所)报送2019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表格在辖区市场监管所申领。
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信监〔2020〕233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2019年度年报内容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年报事项,统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gz.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报送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补报2018年度及以前商务外汇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按照《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的要求,2019年度“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gz.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报送海关“多报合一”年报。
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信监〔2019〕233号)的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报事项中,增加了“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等数据项,请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意及时填报公示。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六、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在其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年内不得移出,并限制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附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报告填报、公示咨询电话.docx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