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0〕39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9日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市监管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使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类别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信息主体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身份信息、技术人员资格证信息、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场地证明等信息。
守信信息包括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以及参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等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违反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提示信息包括被广州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信息,获得广东省、广州市所属行业协会组织年度通报表扬或表彰的信息,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成果或形成专利等信息,以及未构成行政处罚但列入《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见附件1)和《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见附件2)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开《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统筹建立本市信息主体信用档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通过基本情况采集、行政备案、市场巡查等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方式采集信息。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第三方机构经信息主体同意后申报等方式向信息采集单位提供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主体被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其处罚信息作为失信信息直接进行记录。
第八条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经调查认为信息主体存在《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或《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所列的不规范行为信息,应当向信息主体出具《不规范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见附件3),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信息主体应在收到《不规范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明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信息主体的意见,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构成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向信息主体作出《不规范行为处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二)对不构成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向信息主体作出《不构成不规范行为通知书》(见附件5)。
第九条 守信信息由信息主体向其备案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实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应当自信息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取得的信用信息同步报送至“信用广州网”信息平台。
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有守信信息记录且未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信息主体),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督管理及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检查频次的激励措施。
对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信息主体,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将其作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的惩戒措施。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采取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时,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一般失信信息公示3个月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6个月后,向记录该信息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申请在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作出信用修复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失信信息中予以标注、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具备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的,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名单。
第十三条 一般失信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函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严重失信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上述所列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证明的,无需提供。
第十四条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发现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市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结果及其他怠于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2.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目录.docx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