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环〔2013〕21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68号公告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标准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第五阶段排放限值。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2013年5月31日前凭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可在2013年5月3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五、环保、公安、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