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规字〔2017〕2号
广州市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9日
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教育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满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短缺专业人才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围绕广州市建设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要求,全面落实广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的教研、电教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的广州市外高级教育人才。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坚持以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为标准。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高级职称、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五条 如果引进的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人才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对象分为两类: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
杰出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教师;
(三)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四)国家级名校长、名教师,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省级特级教师;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骨干人才的范围包括:
(七)省级名校长或名教师,知名学校的校级领导,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班主任,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
(八)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九)多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
(十)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开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随时受理、限时办结。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认定通过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
(一)引进方式。
用人单位认定引进:由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组织认定,合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二)引进程序。
1.用人单位初选。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初定拟引进对象。
2.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拟引进对象的能力水平。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聘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高层次人才的入编及岗位聘用备案等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和专家委员会认定通过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
(一)引进方式。
专家委员会考核引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考核认定。合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专家委员会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二)引进程序。
1.用人单位初选。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自主考核初定拟引进对象。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拟引进对象的能力水平。获得专家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引进的人才视为通过考核认定。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4.聘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杰出人才的入编及岗位聘用备案等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专家委员会考核通过后办理引进手续。
(一)引进方式。
专家委员会考核引进: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对象进行专业水平考核。合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专家委员会由本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二)引进程序。
1.发布公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局属单位发展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公告。
2.报名。
用人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3.初审。
用人单位对报名者资格条件等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报名者列为候选人。
4.面试。
组织候选人参加面试。专家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资历、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管理经验、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专家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同意引进的候选人视为通过面试考核的拟引进对象。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研究,同意后视为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6.聘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高层次人才的入编及岗位聘用备案等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一)补贴及住房待遇。
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服务保障体系,享受统一的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服务待遇。未纳入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其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对于入编引进的杰出人才:
(1)最高可享受税后150万元安家补贴;
(2)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同时按照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政策享受相关保障,具体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规定,或按每月税后8000元的标准领取10年购租房补贴。
经费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才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2.对于入编引进的骨干人才:
(1)最高可享受税后80万元安家补贴;
(2)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同时按照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政策享受相关保障,具体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规定,或按每月税后5000元的标准领取5年购租房补贴。
经费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才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3.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自行解决住房的,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才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资金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每月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中心六区高层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二)薪酬待遇。
1.对于入编引进的人才: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其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
2.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
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的年薪原则上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2倍,柔性引进的骨干人才的年薪原则上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其经费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才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每年在广州市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三)岗位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按照《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四)优先培养。
支持杰出人才设立工作室,在引进的前3年工作期内,每年考核合格后享受专项科研津贴10万元。骨干人才在引进的前3年工作期内,每年考核合格后享受专项科研津贴4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入编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协议。安家补贴和购租房补贴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分5或10年每年等额发放。不满5年调离广州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
第十三条 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
第十四条 在引进的前5年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人才考核情况书面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合格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取消其获得的人才资格,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重实绩、重贡献、重岗位的分配原则,进一步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专业人才倾斜的力度,营造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考核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统筹协调全市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激励各区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优质资源均衡配置,对各区通过市教育局统筹引进的人才进行奖励。每入编引进1名杰出人才,市财政奖励区80万元,每入编引进1名骨干人才,市财政奖励区50万元。奖励经费从市教育局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各区每年年底可向市教育局申报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