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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42
  • 文  号: 穗教发〔2014〕96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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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

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4日

(联系人:黄晓婷,联系电话:22083673)

 

 

 

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第四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经费,区、县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都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财政安排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按照相关经费提供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

第六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执行期限与研究期限一致。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市教育局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协作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及指南设计项目方案并编制经费预算,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及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评审指标进行网上隐名评审(一般项目)或会议评审(重点及重大项目),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团队、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并对上述内容给出定性评价意见。项目评分60分以上,且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立项的属于入围项目。

第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科研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入围项目的立项标准及立项名单,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教育局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拨款

第十一条  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研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拨至受资助单位。第一次拨款在项目批准年度5月底前拨出,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在项目通过年度检查后统一拨款,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拨出。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项目协作合同必须报市教育局项目立项部门存查。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对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对经检查发现组织实施情况不理想的项目,市教育局将停拨下年度经费。

第十四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上缴市财政。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一)直接费用的使用:

1.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案例分析、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

2.国内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4.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5.仪器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7.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8.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9.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评审、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500-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800-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设计与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二)间接费用的使用。间接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拨款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主要用于:

1.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贴;

2.本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开题与中期评议、验收或鉴定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费用;

3.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支出。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当年用完,因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后,于第二年年初结转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授权支付年度结余额度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建立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台账,并与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保证账账相符。接受项目经费转拨的项目协作单位,也应建立项目协作经费收支管理台账。协作任务完成后,协作经费收支管理台账连同协作工作成果材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留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  市本级预算单位获得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的,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依托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导和监督;区本级预算单位获得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的,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区教育局科研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单位获得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的,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市教研院会同依托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共同指导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填写入《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由依托单位及区教育科研主管部门(区属单位)审核后,报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教育局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一)未经市教育局同意,自行调整课题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或科研计划的;

(二)未经市教育局同意,自行修改、变更项目研究协议的;

(三)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四)经费开支不符合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或项目经市教育局批准中止研究后,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填写资助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表,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研究结束)或变更申请书(经市教育局批准中止研究)一并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按各类别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资助的其他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项目,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市属各高校,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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