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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10098
  • 文  号: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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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规字〔2021〕2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各区应根据《办法》第五、六条规定据实申报2022年预算。

专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广州市级和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及实际承担保护责任的单位。

对已承包到户的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与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保护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开展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区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时将补贴资金分解下达至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镇政府(街道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负责根据各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核定情况,及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按时将补贴资金分解下达至补贴对象,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抓紧推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500元/亩/年,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350元/亩/年,从化区、增城区200元/亩/年。

第六条 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100%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黄埔、南沙、增城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100%由区级财政安排解决,花都、番禺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25%、区级财政安排解决75%,从化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20%、区级财政安排解决80%。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统筹考虑本区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情况,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叠加发放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筹措解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将每年所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列入其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发放到农户的补贴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等支出。在上述各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可以将补贴资金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用途。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执行基本的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民主表决按议定用途使用。

发放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建设和宣传,农田有害生物防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道路、供电、饮水、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发放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禁止用于弥补办公楼、住房等基建开支、购置公务用车、干部报酬、公务接待、捐赠、赞助、购买股票证券等。

第八条 按照不超过补贴资金1%安排工作经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按第六条资金筹措方式将每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发放一次,用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镇(街)、经济联社、经济社补贴资金发放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查等工作支出。工作经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应当建立补贴资金管理台账,每年依据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台账、上一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执行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认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制定资金发放方案,报经所在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由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上一年12月底前按预算额度提前下达区财政部门,待预算年度开始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或保护任务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补贴资金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补贴资金调整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

(三)各区可以采用“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1号)规定管理补贴资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在本村或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委托费用可以在补贴发放工作经费中列支)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享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农户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新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后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永久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凡应当发放至农户个人的补贴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发放时间根据省财政部门下拨我市补贴资金时间确定。省级补贴资金不得抵减市级补贴资金。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按上述市级补贴资金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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